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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3-02-17 15:45 信息来源:萧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编辑:萧县城管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716号)《宿州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宿财农【2016】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扶贫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以改善农村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农村扶贫对象(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为目的,用于支持我县脱贫攻坚的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  根据《萧县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萧政办发〔2016〕18号)有关规定,县财政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同时,县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部分,50%以上比例用于脱贫攻坚。

第四条 县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县财政扶贫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与拨付

第五条 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围绕各乡镇扶贫工作部署,重点支持全县脱贫攻坚十大工程。

(一)产业脱贫工程。支持开展特色种、养殖业扶贫,电商扶贫,乡村旅游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光伏脱贫工程。支持贫困村村级和户用光伏电站建设、 “农光互补”项目建设,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三)易地搬迁脱贫工程。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智力脱贫工程。支持教育扶贫,就业培训扶贫,人才科技文化扶贫等。

(五)金融脱贫工程。 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六)生态保护脱贫工程。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七)健康脱贫工程。改善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设施水平,加大贫困人口新农合保障力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

(八)社会脱贫工程。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九)兜底脱贫工程。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等。

(十)基础设施脱贫工程。支持乡村道路畅通工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光纤宽带网络建设工程、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危房改造工程等。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 各乡镇要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统筹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用于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建设。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县相关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县扶贫部门负责根据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落实。县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本地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县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资金整合方案和有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年度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后,按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严格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和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部分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贫困户个人的补贴资金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制度体系。

县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县扶贫部门牵头负责本地扶贫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工程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县发展改革部门、扶贫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方案。

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县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县扶贫部门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县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要将扶贫资金的安排、使用、资金支持的范围,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

第十三条  县扶贫部门会同财政局制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乡镇财政和扶贫工作站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对滞留一年以上的扶贫项目资金,由县扶贫部门会商县财政部门收回另行安排。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较大的乡镇,县财政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给予一定扣减。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财政扶贫资金时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扶贫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给予任何财政补助支持。对套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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