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更可靠
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二次供水十分普遍。针对社会关注的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收费等问题,《条例》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
目前我省住宅小区二次供水多为储水式供水,在水箱清洗、水质保障等方面存在一些难题。为保障二次供水安全,《条例》规定,新建小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将淘汰这种落后的储水式供水方式,优先采用非储水式供水,“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同时,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验收应当由供水单位参与把关。
针对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环节相对薄弱、责任主体长期难以落实等问题,《条例》明确要求,“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若不符合国家和省的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条例》同时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
此外,《条例》规定,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否则将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质安全有保证
如何保证流入寻常百姓家的每一滴水都是安全卫生的? 《条例》从水源保护、水质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饮用水水源直接关系水质安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都有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坚决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在发生可能影响供水水质的突发事件时,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跟踪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条例》指出,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监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居民用水可放心
如果用户怀疑水表有误差怎么办? 《条例》规定,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并退还多收的水费;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户承担。用户如发现水表损坏,应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维修或更换。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条例》规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水价调整方案。供水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应该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同时,还应设立服务专线,受理用户的查询、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问题。
事先不通知擅自停水也被禁止。《条例》规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实需要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批准,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如果供水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