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构建我县绿色低碳出行体系,满足市民出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城市管理方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在萧县县城主城区范围内引入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运营主体需具备条件:
1. 经合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2.运营企业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
3.运营企业有完整的管理团队、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具备相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严格落实规范停放管理和其他安全行驶条件;
4.依法依规取得准予运营资格。
有意在萧县县城主城区投资运营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萧县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地点:萧县城市管理局
联 系 人:李主任
联系电话:13866867064
萧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