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或特殊事项需要;
3.必须遵守限载、限速、限高规定,拟通行车辆荷载不得超过原设计桥梁荷载及桥梁经动、静载试验确定的现行荷载两者的最小值;
4.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6.承运人已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且具有大型物件运输资质。
二、申请材料:
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申请表
2.车辆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
3.承运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所经过城市道路、桥梁的保护措施方案
5.护送方案
三、申请流程:
1.受理。窗口或网上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提交,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核。组织现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场勘察,由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填写勘察意见。
3.办结.根据申请材料、勘察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五、审批结果: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