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公众参与度,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和水平,现将《萧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望广大网友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2019年4月2日至5月1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萧县应急管理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萧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banyue1992@163.com,请在邮件上注明“萧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萧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2日
萧县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构建高效有序的安全监管模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分类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分级管理,是指根据企业行业领域归属、经济属性和生产经营活动特性进行分类、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坚持行业(职能)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监管(管理)职责,负责建立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台账,承担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确认和日常的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并对各乡镇、园区管委会等属地管理部门在分类监管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给予指导。
第六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属地管理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建立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台账,承担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监管实施、日常分级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七条 根据萧县生产经营单位经济类型和生产活动特性,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所属类别整体风险程度分为两类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企业和一般企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增加,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级评定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一)是否需要安全生产许可;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情况;
(三)安全管理情况;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况;
(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类分级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按照行业分类方法,确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
(二)按照行业风险程度、标准化建设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情况、行政处罚情况、事故责任等环节设置不同的积分点;
(三)根据不同的累计积分数值范围,评定A、B、C、D四个不同的监督管理检查等级;
(四)通过分类分级综合数据信息,确定分类分级结果,由监管部门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并公示;
(五)企业对初次分级结果有异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进行申辩与复核
(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分级情况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予以体现。
第十一条 分级评定原则上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类分级数据资料综合评定产生。同时,为加大对高风险企业监督管理力度,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企业分级评定原则上不得高于C级。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十二条 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从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根据所处行业类别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2个月的;
(五)工程建设通过竣工验收的施工单位。
第三章 级别升降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级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符合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的充分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予以审查通过后,可越级升降。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未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降低一级:
(一)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者评级上升一级的;
(二)获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或者上升一级的;
(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提升一级:
(一)当年发生导致人员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一年内受到3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三)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评级升至D级:
(一)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一年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达4次及以上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应急管理部门或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一年内只能降级一次;被给予升级的,一年内不得予以降级。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级升降情形的,自升降级情形的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由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决定,改变生产经营单位级别类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分级评定结果,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管理。A、B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C、D级单位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时,确定不同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期检查或者随时抽查。
同一企业存在几种不同类别的安全生产隐患涉及不同部门监管的,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共享安全生产信息,并尽可能展开联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对不同级别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作出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不得低于最低频次。其中
1.A级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
2.B级企业每半年不少于1次;
3.C级企业每4个月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3次;
4.D级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
5、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以及其他行业监管类企业,依据行业管理特点由其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确定检查频次。
第二十四条 同一生产经营单位连续两个年度的分级评定为“D”级的,除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外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将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和社会媒体进行曝光。
第二十五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分类分级管理行为的,经调查属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中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经调查属实,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以及其他行业监管类企业由相关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参照此办法制定相应分级分类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