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名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
二、 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萧县应急管理局
四、设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应急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书
2、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3、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
七、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或单位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审查:业务股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审查、核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局负责人根据业务股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业务股室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或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无
十二、决定证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无
十五、联系电话:0557-5016701
十六、监督电话:0557-502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