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园区),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萧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萧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萧县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制度》《萧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萧县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反馈问题整改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萧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8月29日
萧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萧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实绩,注重工作过程,强化问题导向,严格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主要考核内容。
1.树牢安全理念。及时学习传达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市、县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加强督查督办,确保落地见效。
2.落实安全责任。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3.推进依法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4.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5.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6.强化基础建设。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筑牢安全生产基础。
7.防范遏制事故。加强事故防控,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防范一般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
(二)对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考核内容。
1.树牢安全理念。及时学习传达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市、县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加强督查督办,确保落地见效。
2.落实安全责任。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依法依规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3.加强安全预防。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健全隐患治理监督机制,强化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4.强化监管执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规定和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执法检查。
5.夯实基础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强化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事故统计等工作。
6.防范遏制事故。加强本行业领域事故防控,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防范一般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
第六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县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对照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逐项扣分,直至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八条 被考核单位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受到市级以上通报表扬的,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经验做法经市级以上领导批示推广的,国家主流媒体报道的;承担市级四套班子及以上领导调研、现场会等相关工作重大活动的;由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县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对未完成工作任务、不按规定执行有关要求,以及受到警示通报、约谈等,给予相应减分。
第九条 根据评分结果,将被考核单位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得分在95分(不含95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
得分在90分(不含90分)至95分的,为良好等次;
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90分的,为合格等次;
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条 强化结果导向,严格控制生产安全事故。
(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的考核标准。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一般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且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
(3)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4)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引发事故的;
(5)因安全生产问题被省、市安委会约谈的;
(6)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引发舆情的生产安全事故且被省主要领导批示的。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1)发生2起由县级及以上政府组织调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下同)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县安委会约谈的。
(3)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引发舆情的生产安全事故且被市主要领导批示的。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引发舆情的生产安全事故且被县主要领导批示的;
(2)发生1起由县级及以上政府组织调查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3)事故(事件)抢险救援不科学导致伤亡扩大的;
(4)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县安委会办公室约谈的。
4.提高较大事故考核权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起扣10分;发生2起扣22分;依此类推,每多发生1起比上一起多扣2分。省政府提级调查的较大事故,每有1起加扣5分。
5.严格控制一般事故。辖区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起扣5分;发生2起扣11分;依此类推,每多发生1起比上一起多扣1分。死亡一人扣2分,死亡2人扣5分,依此类推。发生市政府提级调查的一般事故的,或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的,按照较大事故标准扣分。
(二)对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考核标准。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1)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3)因安全生产问题被省、市安委会约谈的。
(4)行业内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引发舆情的生产安全事故且被省主要领导批示的。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良好等次:
(1)年内行业领域内发生2起由县政府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的;
(2)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县安委会约谈的;
(3)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引发事故的;
(4)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引发舆情的生产安全事故且被市主要领导批示的。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行业领域内发生1起由县政府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的;
(2)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县安委会办公室约谈的;
(3)事故(事件)抢险救援不科学导致伤亡扩大的;
(4)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引发舆情的生产安全事故且被县主要领导批示的。
事故责任涉及多个部门的,按照调查认定的责任进行量化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现场考核与综合复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上旬,被考核单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连同加分项佐证材料书面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提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有关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评分结果,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成立若干个考核工作小组,对被考核单位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经县安委会全体会议或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审定,县安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予以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县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县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对结果“优秀”的乡镇(街道)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乡镇(街道)和县直单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约谈提醒、督导整改。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县安委会书面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萧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工作制度,明确县安委会、县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安委会是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在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代替县委、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县安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县安委会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副县长担任,专职副主任由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县安委会日常工作由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负责,其他各副县长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兼任相应专业委员会主任。
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副局长兼任。
第四条 县安委会成员由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要领导为县级领导的,由分管领导担任)。
第五条 县安委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在县安委会领导下,按行业(领域)分别设立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业领域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电力及油气长输管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消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建设工程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城市运行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商贸流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文化场所和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农业(农机、畜牧)和水利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综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学校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医疗卫生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等16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主要领导为县级领导的,则由分管领导担任)。
未覆盖的行业领域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牵头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变更规定
(一)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经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同意,由县安委会印发通知;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意,由专业委员会印发通知,变更情况抄送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
(二)县安委会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接任人员担任。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七条 县安委会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五)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巡查细则,指导县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向县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全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等工作。
(二)分析研判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会议精神、决策部署在本行业领域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调研、监管及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制度机制的创新,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效办法和举措。
(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各专业委员会监管范围以外的行业领域,按县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和部门职责监管。
第九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在县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承担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建议。
(三)承办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推动事项,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
(五)拟订全县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巡查方案和细则,负责全县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六)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督促检查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成员单位研究提出解决专业委员会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对策措施及工作建议。
(二)协调成员单位间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督促相关成员单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三)承办专业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专业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做好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情况汇总,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意见建议,向专业委员会和县安委会、县安委办报告工作情况。
(五)根据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事故通报,提出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负责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七)承办专业委员会和县安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县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县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全体成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县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市及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提出,报请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县安委会专题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副主任主持召开,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县安委会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或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请县安委会副主任审定。
(二)联合检查制度。根据全县安全生产的形势和任务,按照县政府或县安委会的部署要求,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检查由县安委会组织,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定期或不定期以明查暗访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三)考核巡查制度。县安委会依照《萧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巡查,对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四)挂牌督办制度。对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由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向县安委会提出申请,或由县安委会直接予以挂牌督办。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县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审核认定、整改验收等工作。
(五)安全生产约谈和警示通报制度。县安委会依照《萧县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和《萧县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制度》,及时组织安全生产警示通报或约谈工作,县安委会办公室按工作要求具体承办。
(六)重点工作督办制度。县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对乡镇(街道)、园区、专业委员会、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办,各有关单位应按时限要求回复工作落实情况。
(七)文件签发制度。县安委会文件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联络调度制度。县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股级干部担任县安委会联络员,负责与县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联席会议制度。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分管负责人会议或县安委会分管负责人会议,会议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分管负责人参加。
(三)联合检查制度。县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联合检查。
(四)考核巡查制度。牵头组织县有关部门成立考核巡查组,实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对考核巡查情况进行通报,并提请县安委会全体会议或县安委会专题会议审议考核巡查结果。
(五)挂牌督办制度。县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全县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国家和省市县督查发现的问题整改、阶段性重点工作推进等实行挂牌督办。
(六)报告通报制度。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12月5日前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专业安委会领导批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等重要工作开展情况等事项及时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填报《县安委会16个专委会重点工作报告表》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定期通报安全生产形势。
(八)文件签发制度。县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由牵头部门负责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县安委会16个专委会重点工作报告
专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字): 报送日期:年 月 日
会议研究 |
专委会研究部署()次,其中专委会主任(县级领导)参加()次 专委会(办)组织检查()次,其中专委会主任(县级领导)参加()次 |
|
隐患 排查 情况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家次 |
行政处罚()次;罚款()万 |
一般隐患()项;已整改()项 |
停产()家;取缔()家 |
|
重大隐患()项;已整改()项 |
一案双罚()家;刑责()人 |
|
资金投入企业()万元;部门()万元 |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家 |
|
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场()人;应急演练()家()人 |
||
主要 工作 情况 |
主要工作经验做法(组织重大活动、解决重大问题、出台重要政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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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
||
下一步主要打算: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萧县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萧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通报,是指县安委会针对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单位进行公开通报。
第三条 警示通报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第四条 警示通报由县安委会或县安委办实施。
第五条 实施警示通报的情形:
1.对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2.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3.发生事故时相关领导赶赴现场不及时、应急救援不及时的,或事故查处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或迟报、漏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4.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开展不力、影响全县整体工作进度的;
5.重大隐患应该发现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
6.辖区或分管领域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突出行为,监管打击不力的;
7.辖区、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较多,不积极排查并按期完成整改的;
8.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警示通报应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
被警示通报单位应按通报规定的时限,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亡人事故,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单位召开事故现场警示会,县安委办派员参加。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萧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萧县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治理延期、核销和责任追究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治理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线索来源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
(二)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监管部门督查检查发现。
(四)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及治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实行排查、上报、挂牌、治理、验收、核销“闭环式”管理。
第六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防范及治理的责任主体;对于危害公共安全且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隐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并确保治理到位。
第七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及治理工作,对全县范围内以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省安委会)、省安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办公室明确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已由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但未按要求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有关部门难以独立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依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第八条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并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安委会办公室明确要求由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本行业(领域)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其他需要县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条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和相关治理工作。
第十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应下达挂牌督办文件。挂牌督办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包括隐患名称、具体位置、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
(二)督办具体事项和办理期限;
(三)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及跟踪督办联系人等。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期限由挂牌督办单位视情况在挂牌督办文件中明确,一般不超过6个月。治理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解除挂牌督办。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治理的,应在治理期限届满10个工作日前向挂牌督办单位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县安委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及治理工作台账。
第十三条 被督办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行业监管部门的,被督办单位应在收到挂牌督办文件后,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办理下列事项:
(一)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指令、现场处置措施或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
(二)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重大事故隐患现场管控并建立健全与属地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提高事故隐患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及挂牌督办核销有关工作,并强化后续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被督办单位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被督办单位应在收到挂牌督办文件后,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督办单位备案。同时,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度,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事故防控措施,确保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责任单位和人员;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经费和应急物资保障;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现场安全管控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十五条 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期间,被督办单位应当加强与督办单位的沟通衔接,及时汇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并在督办期限内书面向督办单位报告重大隐患治理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在督办期限内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单位在收到治理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力量对该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确定,经确认完成治理的,解除挂牌督办,核销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和治理销号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县安委会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及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畴。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时予以扣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萧县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反馈问题整改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国家、省、市、县各类督查检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萧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督查检查,是指由国家、省、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督导、督查、检查、明察暗访等。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县直有关单位是各类督查检查反馈问题整改的主体。
第四条 督查检查反馈问题整改按照问题交办、清单制定、整改实施、评估复核、销号报告、巩固提升的流程落实,确保闭环管理。
(一)问题交办。县安委会办公室收到督查检查反馈问题后,于5个工作日内梳理并建立任务交办单,明确责任单位、整改完成时限等工作要求,交办到相关乡镇(街道)、园区和县直有关部门。督查检查组在督查检查过程中直接向有关乡镇(街道)、园区和县直有关部门现场交办或书面交办的问题,无特别要求的,由有关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梳理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制定清单。接到交办任务后,相关责任单位要尽快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问题整改清单(见附件),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等。整改清单须由督查检查工作组审批的,由县安委会同意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三)实施整改。有关责任单位要紧扣整改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限要求,逐项推进整改落实。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统筹调度,定期研究解决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整改工作有序推进。
(四)评估复核。整改工作完成后,由责任单位对整改工作进行检查核查和评估验收。县安委办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复核。须由督查检查工作组验收认定的整改事项,经县安委会复核后,按程序上报验收。
(五)销号报告。完成验收认定后,由责任单位将问题整改清单与相关佐证材料报县安委会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报督查检查组申请销号。
(六)巩固提升。责任单位要持续巩固提升整改工作,确保问题不反弹,同时要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严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五条 县安委会对督查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实行全过程督查督办。
(一)督查通报。各责任单位对辖区内行业领域内整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跟踪落实,按要求报送整改工作推进情况。县安委办对整改工作推进不力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
(二)挂牌督办。县安委办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问题进行挂牌督办,督促责任单位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并按要求完成整改。
(三)约谈问责。对因整改工作推进不力被通报2次及以上,或被列为挂牌督办事项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由县安委办约谈责任单位。对因整改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严格考核。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把督查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对被通报、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的乡镇(街道)和单位扣除相应分值。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202 年度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反馈问题整改清单
责任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问题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整改措施 |
完成时限 |
整改完成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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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此表由承担整改任务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县直单位填报。 2.此表上报时需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县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并签字。 3.此表与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报送(同时报送电子版)至县安委会办公室。 |
责任单位责任领导意见(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