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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应急管理局公共服务清单(2024年版)

发表时间:2024-12-26 11:20 信息来源:萧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安监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应急管理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2024年版)
序号 实施部门 通用事项名称       行使层级及具体名称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级
1 应急管理部门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应急管理领域)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65号),“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并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应急管理领域)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应急管理领域)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应急管理领域)
2 应急管理部门 开展“6?16”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4〕7号)将每年的6月16日确定为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事故警示教育,提高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开展“6?16”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开展“6?16”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开展“6?16”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开展“6?16”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3 应急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登记培训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第七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关于安徽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等单位划转省应急管理厅有关事项的通知》(皖编办〔2019〕102号):将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安徽省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更名为安徽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安徽省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单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危险化学品登记培训
4 应急管理部门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1.《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5 应急管理部门 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风险预警和灾情信息 1.《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应急指挥中心......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
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风险预警和灾情信息 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风险预警和灾情信息 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风险预警和灾情信息
6 应急管理部门 组织指导监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1.《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活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组织编制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组织指导监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组织指导监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组织指导监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 应急管理部门 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二十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2.省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为省级注册机构,并受省应急厅委托,承担全省注册安全工程师登记管理,指导相关培训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8 应急管理部门 事故预防、控制技术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3.《关于同意省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保护中心等单位更名的批复》(皖编办〔2005〕115号):同意劳动保护研究所(安徽省劳动厅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安徽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更名为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重、特大事故的技术调查分析和事故预防、控制技术研究与服务工作。
4.《关于安徽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等单位划转省应急管理厅有关事项的通知》(皖编办〔2019〕102号):将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安徽省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更名为安徽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安徽省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单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事故预防、控制技术服务
9 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技术鉴定服务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2.《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发改投资〔2005〕2647号)第二条:省级中心建设一批为所在行政区域提供技术服务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实验室形成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省级骨干力量。具体目标包括:具备开展重大事故及一般事故调查、技术验证与抽检的能力。
4.《关于同意省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保护中心等单位更名的批复》(皖编办〔2005〕115号):同意劳动保护研究所(安徽省劳动厅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安徽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更名为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重、特大事故的技术调查分析和事故预防、控制技术研究与服务工作。
5.《关于安徽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等单位划转省应急管理厅有关事项的通知》(皖编办〔2019〕102号):将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安徽省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更名为安徽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安徽省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单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安全生产事故技术鉴定服务
10 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技术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3.《关于同意省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保护中心等单位更名的批复》(皖编办〔2005〕115号):同意劳动保护研究所(安徽省劳动厅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安徽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更名为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重、特大事故的技术调查分析和事故预防、控制技术研究与服务工作。
4.《关于安徽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等单位划转省应急管理厅有关事项的通知》(皖编办〔2019〕102号):将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安徽省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更名为安徽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安徽省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单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技术服务
11 应急管理部门 矿山在用设备检测服务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发改投资〔2005〕2647号)第二条:省级中心建设一批为所在行政区域提供技术服务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实验室形成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省级骨干力量。具体目标包括:具备承担关键在用设备安全性能检测的能力;使矿山等主要在用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查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3.《关于同意省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保护中心等单位更名的批复》(皖编办〔2005〕115号):同意劳动保护研究所(安徽省劳动厅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安徽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更名为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重、特大事故的技术调查分析和事故预防、控制技术研究与服务工作。
4.《关于安徽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等单位划转省应急管理厅有关事项的通知》(皖编办〔2019〕102号):将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安徽省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更名为安徽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安徽省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单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矿山在用设备检测服务
12 应急管理部门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六条:(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第二十一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2.《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第六条: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第八条: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
3.《关于同意省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保护中心等单位更名的批复》(皖编办〔2005〕115号):同意劳动保护研究所(安徽省劳动厅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安徽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更名为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重、特大事故的技术调查分析和事故预防、控制技术研究与服务工作。
4.《关于安徽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等单位划转省应急管理厅有关事项的通知》(皖编办〔2019〕102号):将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安徽省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更名为安徽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安徽省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单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13 应急管理部门 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五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3.《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4.《关于同意省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保护中心等单位更名的批复》(皖编办〔2005〕115号):同意劳动保护研究所(安徽省劳动厅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安徽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更名为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重、特大事故的技术调查分析和事故预防、控制技术研究与服务工作。
5.《关于安徽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等单位划转省应急管理厅有关事项的通知》(皖编办〔2019〕102号):将安徽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安徽省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更名为安徽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安徽省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中心)。单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服务
14 应急管理部门 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
15 应急管理部门 “5.12”全国防灾减灾日活动 1.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
2.《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基层应急能力建设 做好2020年全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减办明电〔2020〕1号)。3.《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全国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减救办明电〔2020〕2号。
“5.12”全国防灾减灾日活动 “5.12”全国防灾减灾日活动 “5.12”全国防灾减灾日活动
16 应急管理部门 汛情通告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九条: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3.《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汛(旱)情通告发布作了明确规定。
汛情通告发布 汛情通告发布 汛情通告发布
17 应急管理部门 旱情通告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抗旱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
2.《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旱情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3.《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汛(旱)情通告发布作了明确规定。
旱情通告发布 旱情通告发布 旱情通告发布
18 应急管理部门 分配救灾款物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七条:政府提供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政府捐赠的无指定意向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调拨、分配、组织发放。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政府捐赠的有指定意向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捐赠人的意向分配、组织发放。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第四条(十五)救灾和物资保障处: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
分配救灾款物 分配救灾款物 分配救灾款物
19 应急管理部门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章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第四章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第八章信息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第四条(十五)救灾和物资保障处: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
3.《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第二十七条:政府提供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政府捐赠的无指定意向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调拨、分配、组织发放。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政府捐赠的有指定意向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捐赠人的意向分配、组织发放。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公布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公布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公布
20 应急管理部门 台风防御预警信息发布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规定,省应急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发布事故灾难、自然灾害预警和灾情信息;防汛抗旱处负责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 台风防御预警信息发布 台风防御预警信息发布 台风防御预警信息发布
21 应急管理部门 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规定,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22 应急管理部门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十六)调查评估和统计处。......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公布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公布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公布
23 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
24 应急管理部门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25 应急管理部门 非煤矿山承包单位跨省施工作业备案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承包单位跨省施工作业备案
26 应急管理部门 地质勘探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备案。 地质勘探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 地质勘探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
27 应急管理部门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探勘活动的备案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探勘活动的备案
28 应急管理部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库存处置方案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库存处置方案备案
29 应急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备案
30 应急管理部门 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化学品储存单位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化学品储存单位备案
31 应急管理部门 建立安全培训机构备案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2.《安徽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皖应急〔2021〕155号)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建立时,应当将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条件报送属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已报告的培训机构发生注销等变更行为的也需向属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安全培训机构对安全培训条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纳入培训机构信用体系管理。

建立安全培训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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