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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数字化服务
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5-01-15 14:44 信息来源:萧县财政局(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责任编辑:财政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萧县财政局文件

萧财购﹝2025﹞5                   签发人:朱鹏程

 

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数字化服务

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EP-XXCG2024152

二、项目名称: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数字化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恒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冠景华庭凯旋门13栋708室

法定代表人:张宁宁

被投诉人1: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址:萧县龙城镇瑞祥小区商用楼8楼

被投诉人2: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凯旋门小区24#楼303室

相关供应商:安徽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728号云之谷财创中心B座15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安徽恒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现场递交的投诉书,审查后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3日向投诉人发放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投诉人于2024年12月17日现场递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正副本,本机关经审查后于2024年12月17日予以受理。受理后依法向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及相关供应商安徽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东联)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及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1、2及安徽东联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的答复意见,本机关经查阅采购文件、评标材料及其他与投诉相关的材料,听取被投诉人的答复意见及提交的材料,经本机关审查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

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数字化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附件2: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社保人员:20人,我们通过多方面材料证实中标公司社保人员不只有20人,与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的内容不相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中标供应商“安徽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质询认定过程中坚持错误认知,企图混淆视听,不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人员数量虚假承诺内容进行回复,应依法依规判定中标供应商“安徽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无效,并做出相应处罚。事实依据:1、本项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情况我司在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数字化项目中标结果公告“附件2: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3)查询到,中标供应商安徽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了其为小型企业的声明函,中标供应商安徽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写出了从业人员20人,但根据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厂家需要提供的资质、根据公司官网公示资质方面,查询了解到中标公司实际从业人员至少90人及以上,举证内容(详见:附件1)综上,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安徽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从业内容20人,与实际经营情况不实,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业主,谋取中标、成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2、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答记者问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明确说明: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名录库等。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财政部 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 28号文件要求:重点整治供应商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提出: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做到以整治促提升。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综上,应依法依规判定安徽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无效,并做出相应处罚。基于以上事实,我公司提出请求如下:请求判定中标供应商安徽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无效,并做出相应处罚。

被投诉人2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答复称:

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数字化招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4年11月15日在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当月26日在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萧县分中心第5开标室进行竞争性磋商。于当月28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及成交通知书。我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接到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安徽恒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疑方)通过线上发起的质疑函一份,接到质疑函后及时向采购单位进行汇报,其质疑函内容附后。后经向安徽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质疑方)发函质询(2024年12月4日发函),被质疑方于2024年12月5日予以回复,回复内容附后。接到被质疑方司回复函后第一时间对质疑方进行回复

被投诉人1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答复意见与被投诉人2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答复意见基本一致。

相关供应商安徽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答复称:一、针对前期质疑问题我公司已于2024年12月5日向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递交了质询回复函,针对本项目的相关质疑认真做了详细回复和说明,并列举依据和客观事实。(相关内容和材料本次不再重复提供,具体见附件我公司的质询回复函)二、针对本次投诉问题我公司现再次明确回复说明如下:投诉事项: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数字化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附件2: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社保人员:20人,我们通过多方面材料证实中标公司社

保人员不只有20人,与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的内容不相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中标供应商“安徽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质询认定过程中坚持错误认知,企图混淆视听,不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人员数量虚假承诺内容进行回复,应依法依规判定中标供应商“安徽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无效,并做出相应处罚。其投诉主要依据和理由:根据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厂家需要提供的资质、根据公司官网公示资质方面,查询了解到中标公司实际从业人员至少90人及以上,举证内容(详见:附件1),其主要依据为: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质量管理证书中的本证书体系覆盖人数分别为40人,信息安全管理证书中的本证书体系覆盖人数为25人;2、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三级证书要求具有此资质的公司人员不少于50人。本次答复说明:(一)我公司营业收入为1463.5097万元,从业人员数量无论填写多少(无论是20人或是200人或是20万人),都完全属于“中小型企业”,都完全符合本项目要求,都不会影响或改变这个项目的成交结果,我公司没有任何虚假承诺的主观必要,更没有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去谋取中标、成交。(二)、投诉人把我公司在不同时间段所获得的相关资质证书体系覆盖人数(或直接累加)就直接算作认定是我公司2023年期末的实际“从业人员数量”,投诉人所谓的“至少90人及以上”,这不但是明显的错误认知并且其行为已涉嫌恶意捏造事实。

理由和依据:1、众所周知,相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质量管理管理体系证书中覆盖人数是指此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人员数量,并不是实时表明企业从业人员数量:而且两者具体统计时间节点和统计口径范围等并不一致,更不应把体系证书覆盖的人员数量直接进行累加就作为所谓实际从业人员数量。2、我公司2017年10月当时获得“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三级证书所要求50人以上的人员规模,和我公司现在的实际从业人员数量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工信部及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已于2019年1月18日也宣告停止“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工作,此项资质已被国家废止,而且与本项目无任何关系。众所周知,投诉人居然把2019年早已被国家废止的资质证书所要求的人员数量也直接算作实际从业人员数量,不但认知错误,而且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企图扰乱政府采购秩序,损害中标人合法权益。众所周知,中小企业的实际业务经营和用工数量会存在淡旺季区别,从业人员实际数量可能每月毎周都会有变动,特别是工期短、计件工资的档案数字化服务随着项目启动或项目完工,其从业人员随时都会有增加或减少。《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没有明确规定从业人员数量具体计算方法口径和详细标准说明,比如统计的具体统计范围和时间节点,编制投标文件工作人员会因从业人员类型长期工、短期工、实习试用、临时借用、劳务派遣、外派工作、服务外包工、统计时间节点等具体问题在认定上也可能存在不同看法和理解偏差。质疑和投诉所称我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报的从业人员数量(20人)与相关体系认证证书覆盖人数(40人或25人)不一致,这是属于不同的时间节点和统计范围口径精准问题,无论从业人员数量10人或20人或25人或40人或90人我公司都是小型企业,完全符合本项目要求,并不影响本项目评标中标结果,绝对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三)、我公司一直属于中小型企业、小微企业,这是众所周知的客观事实,本项目中也如实填写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数量20人是我公司2023年期末实际从业人员数量和经营现状,更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客观事实依据:我公司2024年10月15日中标巢湖市人民法院档案卷宗扫描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2024BFFFN02595)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所公示附件中的与本项目相同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已签定合同并在履行中。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jyxx/002002/002002001/20240930/c1c13066-a077-4d42-82df-a84a45176b25.html?ztbtab=002002005三、法律依据: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该同时满足主现和客观两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一方面,投标人主观上提供该虚假材料是为了达成谋取中标(成交)的目的,其具有主观恶意的动机。另一方面,投标人客观上必须有提供虚假材料即投标人有篡改、伪造或变造材料的行为事实。总之,我公司认为,投诉明显不属实,投诉不成立。我公司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都没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而且投诉人明知我公司是铁定事实的中小企业,完全符合招标要求,但仍然不停的质疑和投诉,这样故意浪费公共资源,我公司认为投诉人已经涉嫌捏造事实和恶意投诉。

 

经查,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数字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EP-XXCG2024152)2024年11月15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宿州市)网站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024年11月26日在宿州市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024年11月28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2024年12月9日签订合同并于当日进行合同公开,目前合同尚未履行。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在受理本项目投诉后于2024年12月24日和2024年12月30日分别向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合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函请求协助开展对安徽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中小企业认定,截至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机关并未收到回函,其中合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机关电话联系表示因统计部门数据保密原因无法进行认定回函。经过本机关调查,根据安徽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2023年度财务报表显示,2023年该公司资产总额为2492.7178万元,营业收入为1463.5097万元,与安徽东联投标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相符。根据安徽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2023年1-12月安徽省单位参保证明显示共有18人,与安徽东联投标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从业人数20人相差2人。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根据现有材料,安徽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符合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另外,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的查询结果(网址:https://xwqy.gsxt.gov.cn/),安徽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小微企业库中。根据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4年度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公示名单(网址:https://jx.ah.gov.cn/public/6991/149683421.html),名单中第495名为安徽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上材料均能佐证安徽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中小企业。针对安徽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1-12月份社保人数18人与其投标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数20人虽有不符,但是不影响安徽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中小企业的既定事实,安徽东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作出从业人员数为20人的承诺无主观创造得利条件、以谋取中标的故意综上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能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萧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萧县财政局

2025年1月14日

 

 

 

 

 

 

 

 

 

主题词:  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 决定书

萧县财政局秘书股                    2025年1月1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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