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萧县财政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行使县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职能,按照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 通过对县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二、监管措施
(一) 投诉提起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函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萧县财政局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2)投诉书内容符合相关规定;(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处理;(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4)事实依据;(5)法律依据;(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二) 投诉受理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投诉符合财政部94号令第18条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受理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审查后,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投诉人补正,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投诉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1)未按照《投诉书范本》格式制作投诉书;(2)未按照 财政部94 号令第 18 条第2款规定,签字、加盖公章的;(3)缺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需追加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的;(4)投诉事项或者投诉请求不清晰的;(5)缺少事实依据的;(6)缺少法律依据的;(7)缺少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的;(8)未提供投诉书正本,未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的。
不予受理情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查投诉书后,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1)投诉不符合提起投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投诉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未按规定期限补正的,不予受理。
(三) 投诉处理
投诉处理方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调查取证。处理投诉事项需要发函调查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视投诉处理具体情况起草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协助调查函进行调查取证。处理投诉事项需要现场调查取证的,参与调查的人员应不少于2名,调查后应制作政府采购投诉现场调查取证笔录,要求被调查人在调查取证笔录上签字。被调查人拒绝在调查取证笔录上签字的,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笔录上注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专家评审。财政部门认为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的问题确需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评审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制作评审记录,评审专家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评审记录应由评审专家签字确认。经确认的评审记录可以作为投诉处理的依据。
第三方协助。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前述活动。因投诉处理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投诉举证。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暂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0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收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投诉处理决定书及内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
驳回投诉。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驳回投诉:(1)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2)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3)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4)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投诉结果处理。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撤回投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处理决定公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决定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五)法律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2)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3)拒绝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投诉人法律责任。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捏造事实;(2)提供虚假材料;(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