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支持引导全省养老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统筹一般公共预算和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任务落实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7年12月31日。到期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养老服务需求(如老年人口数量)、财力状况和工作绩效等。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公办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和建设经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二)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农村幸福院(村级养老服务站)、老年食堂(助餐点)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
(三)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服务;
(四)高龄津贴、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五)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按规定享受的入职补贴、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化建设、养老服务智慧化建设;
(六)国家和我省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养老服务支出。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民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申请,拟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编制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制定年度重点任务清单,督促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根据省民政厅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任务,按预算管理规定做好资金下达工作,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会同省民政厅对补助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养老服务发展需求,负责做好项目储备、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依规申请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补助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安排本级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第七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项目实施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补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省民政厅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补助资金分配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程序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强化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和财会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