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部门萧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指导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裁量区间 |
程度 |
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注 |
1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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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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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建,给予警告,可以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六十元至一百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
轻微 |
未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 |
责令限期修建,并按每平米100元的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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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为300-500平方米的 |
责令限期修建,并按每平米100元的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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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为500-1000平方米的 |
责令限期修建,并按每平米100元的标准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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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 |
责令限期修建,并处10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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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有违法情节行为,未对人防工程实际质量和效能产生影响的;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未造成人防通信干扰及严重后果的 |
责令其消除影响,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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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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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一般 |
轻微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效能的;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未造成通信警报器材损坏或者通信中断等严重情节的;造成人防通信干扰、延误的 |
责令其消除影响,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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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
较重 |
严重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效能,造成人防工程破损的;造成通信警报器材损坏的 |
责令其消除影响,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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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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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严重 |
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造成通信中断,警报无法施放等严重情节的;造成人防通信网络中断甚至瘫痪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战时(或防空演习)实施前三项违法行为的 |
责令其消除影响,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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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