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工作方案要求,推动我县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县发展改革委起草了《萧县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现征求你们的意见。请结合各自实际,提出意见建议,并于8月22日(周二)上午下班前将盖章扫描件反馈县发展改革委。
2023年8月21日
萧县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处置,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结合,摸清存量废弃汽车底数,按照停放地点、汽车状态等要素对不同情形废弃汽车精准施策、分类处置,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加强监督执法,提高遗弃汽车违法成本。
二、组织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
(一)在全县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人民政府,县园区管委会)
(二)推动实施《2022—2023年全省交管部门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方案》《全省公安交管部门积极参与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各地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履职、积极参与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等工作,并建立健全废弃汽车长效治理机制。(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三)县城管局对城市县城(乡镇、街道)内公共道路范围外的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加强日常巡查,对长期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及时将车辆停放地点、车辆号牌、品牌型号等信息抄送当地公安交管部门,配合做好依法处置。(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县人民政府,县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房管局)
(四)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方案,细化标准、程序、措施,按照执法部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实施分类处置三阶段依次依序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人民政府,县园区管委会)
(五)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原则,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废弃汽车排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建立排查车辆信息清单,登记停放地点、车辆号牌、品牌类型、破损程度等信息,“一车一档”建立档案,及时掌握车辆处置情况。(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县园区管委会)
(六)通过公示公告、教育沟通等方式,积极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主动告知车辆所有人处置依据、程序等相关情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负面舆情和信访投诉。(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县园区管委会)
(七)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市容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通知车辆所有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车辆所有人明确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置。车辆所有人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县园区管委会)
(八)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县园区管委会)
(九)对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的废弃汽车,由停车主管部门、停车管理单位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县园区管委会)
(十)对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者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县园区管委会)
(十一)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置。(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县园区管委会)
三、建立健全废弃汽车长效治理机制
(十二)将废弃汽车治理纳入城市治理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分类处置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城管局,配合单位:县商务局)
(十三)加强对废弃汽车执法监管的督导,将废弃汽车执法监管纳入城市市容环境治理相关考评体系。(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城管局)
(十四)推动实施智能化监管,及时掌握车辆停放动态信息,实现废弃汽车投诉受理、核查建档、分类处置、结果反馈、督办考评等全链条信息化管理。(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城管局,配合单位:县商务局)
(十五)鼓励各乡镇、街道、园区制修订相关法规规章,明确废弃汽车监管职责、处置程序等。(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县园区管委会)
(十六)用好国家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统,推动汽车生产、进口、销售、登记、维修、二手车交易、报废回收等信息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四、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
(十七)引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立足行业实际,科学分析所在地机动车保有量、年机动车报废量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投资建设。(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县园区管委会)
(十八)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优化回收拆解网络布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十九)及时向社会发布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地址等信息,指导回收拆解企业为群众报废汽车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用地政策,加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用地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和再制造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一)探索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鼓励各乡镇、街道、园区研究制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政策,积极发展汽车后市场,引导群众主动报废汽车并交由正规渠道处置。(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县园区管委会)
(二十二)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积极培育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规范企业。(责任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园区管委会)
(二十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持续打击非法回收拆解行为,依法推进问题现场整改整治,全面规范资质企业经营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
五、组织实施
(二十四)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推进废弃汽车治理县级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废弃汽车治理工作,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县政府请示报告。
(二十五)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废弃汽车治理法律法规,指导执法工作。
(二十六)县商务局会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
(二十七)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等部门加强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
(二十八)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废弃汽车治理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和长效治理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加大对治理工作的资金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县园区管委会)
(二十九)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畅通废弃汽车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细化明确行政执法程序,完善异议申诉机制,制定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防止执法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县园区管委会)
(三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废弃汽车治理宣传解读,引导群众关心关注、支持配合、积极参与。要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读,普及废弃汽车危害知识,提升群众文明停车意识,引导群众主动按程序报废汽车。(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县园区管委会)
附件:推进废弃汽车治理县级协调机制
附件
推进废弃汽车治理县级协调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23〕267号)和《宿州市发展改革委宿州市公安局宿州市城管局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宿发改环资〔2023〕81号)有关要求,统筹推进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县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推进废弃汽车治理县级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
一、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徐 峰 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副召集人:付剑虹 县城管局党组成员(挂职)
刘 超 县公安局中队长
成 员:朱天星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丁启峰 县司法局副局长
刘春燕 县财政局党委委员
胡振华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杜尚飞 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长
马 然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李卫东 县商务局副局长
刘 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
联 络 员:黄瑞翔 县发展改革委认证中心主任
王 晨 县城管局创建办工作人员
陈 韵 县公安局车管所工作人员
魏从云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马晋军 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负责人
田 颖 县财政局经建股工作人员
杜舟山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胡传力 县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
陈 鹏 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
李紫涵 县商务局内贸业务人员
孙连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二、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废弃汽车治理的工作要求,统筹推进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强化政策协同;研究部署废弃汽车治理重点工作,督促调度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废弃汽车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县政府请示报告重大情况。
三、工作规则
召集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机制会议,可召开全体成员单位会议、成员单位扩大会议、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或委托召开联络员会议。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召集人提议召开协调机制会议。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县发展改革委承担。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各项任务和协调机制议定事项。负责指导各地执法工作的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及时向协调机制召集单位报送有关情况。负责建立健全废弃汽车长效治理机制的部门,扎实抓好工作落实,加强信息报送。协调机制召集单位要加强对工作任务的跟踪督促,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