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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物业费收取问题

发表时间:2024-05-08 17:53 信息来源: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责任编辑:发改委 阅读人次: 字体:   ]

萧县群众反映“2018年在锦兴世家购买的房子,一直没有入住,物业费也没有折扣优惠,物业还一直催缴物业费,且不缴纳物业费就不允许使用电梯”.

接到群众反映的“反映物业费收取问题”,县发改委现办理答复如下: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物业出售后,业主或使用人入住前(包括空置期) 物业服务费应该减免。

2、《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宿发改价格[2018]183 号)等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业主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或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目前宿州市没有空置期物业费这方面的减免政策,因而小区业主就是没有入住,也需要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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