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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24-07-11 15:02 信息来源:萧县丁里镇人民政府 阅读人次: 字体:   ]
    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全县美好乡村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全县范围内的镇规划区、乡和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
第二章 规划及审批原则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基本原则
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区的编制,要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相衔接。村庄规划一经审批确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必须严格监督实施。
(一)先规划后建设。村庄规划应对住宅、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产业发展等合理布局,科学安排,尊重村民意见。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政府审批。
(二)节约用地。认真贯彻“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一户一宅”的方针,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我县农村户均建设用地面积在220平方米以内的标准,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实行统一调整和安排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村内有空闲宅基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
(三)严格报批。农村村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条 坚持“一户一宅”的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住宅。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建设住宅:
1.农村家庭人均住房低于50平方米,确需分户建房的;
2.根据村庄规划需要拆迁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需要搬迁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6.原有住房破旧或不适宜居住,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地址在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7.符合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住宅建设: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的;
2.在拆旧建新中不同意将老宅基地退还集体或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新选地址不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的;
3.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4.在城镇居住且户籍属城镇居民的;
5.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的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
6.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宜批准的。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村建房办),由乡镇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住建、国土、房管、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管理工作。
(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宅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及其复印件,向农村建房办提出申请。使用原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农村建房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并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申请人应提供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宅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及其复印件,向农村建房办申请,农村建房办应在10日内审查材料、现场勘查,符合规划的,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在镇规划区和乡、村庄规划区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农村建房办对符合镇规划、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六)建房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在建房前应由农村建房办现场定位放线后,方可施工建设。
(七)建房户建房所选施工队伍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确保工程建筑质量和安全生产,并报农村建房办备案。
第四章 实施规划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和实施工作。
第八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符合村庄规划的要求。对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居民点,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规划思路,对村民住宅建设在布局上予以控制;对拟撤并的自然村庄,严格控制村民住宅建设,鼓励村民建设简易住宅。
第九条 鼓励农村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村庄集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农民建造布局合理、造型新颖,具有地方特色的新型住宅,农村建房办要免费提供标准化图纸。
第十一条 鼓励农村村民集中建设住宅。经批准的美好乡村建设点,供电、广电、电信等部门按照现有政策积极提供服务。改路、改水、改厕、绿化、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农村村民建设农民住宅小区或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引导农村村民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提供建设地点、放线、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技术服务,不得向建房户收取任何规划建设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对村庄集中成片的住宅建设和旅游开发等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村庄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和名村的保护,在核心保护区内严禁新建住宅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五条 村庄规划编制费用由县政府统一解决。县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用于村庄建设规划编制。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住宅竣工后,可以向房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具体按国家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禁止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进行乱收费、乱罚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要求核发规划批准文件的,规划批准文件无效,并责令收回;对违反规定核发规划批准文件的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审批单位依法赔偿。
(二)在乡镇行政区划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三)镇、村干部以及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人员、土地管理人员有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枉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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