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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萧县丁里镇权责清单指导目录

发表时间:2023-10-13 09:56 信息来源:丁里镇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丁里镇 阅读人次: 字体:   ]
权力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类型 县级部门 乡镇(街道)
7 行政 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指导乡镇开展工作,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对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强制实施。 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若当事人依然阻拦和拖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1.动议阶段责任:在非常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提出采取解决措施建议; 1.应当采取非常紧急措施而未采取,造成严重后果的;
强制 2.报批阶段责任:建议措施上报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如遇十分紧急情况,可以先行强制采取非常紧急措施,规定时间内补办报批程序; 2.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非常紧急措施的;
3.执行阶段责任:经批准后,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如遇到阻拦和拖延,依法组织强制实施,实施后,要将采取非常紧急强制措施施行情况报县级防汛指挥部; 3.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3 其他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公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依法处理,将相关信息通知所在乡镇(街道)。 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会同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1.催告责任:在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催告其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权力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县直公安机关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决定书。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执行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行动。 2.在调查和决定过程中未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执行情况。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其他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转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全面审核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工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权力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于202197日印发)第二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低保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由乡镇(街道)直接审核确认。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依法对所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城乡低保待遇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第八条: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予以核准的;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基本信息报备、业务报备等办法加强监管。 4.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其他 特困人员供养审核转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全面审核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负责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权力 2.《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安徽省民政厅于2021820日印发)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由乡镇(街道)直接审核确认。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特困人员供养申请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上报的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上级民政部门的许可批复,信息公开。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事后监督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民政部门的反馈意见,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16 其他 临时救助审核转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做出确认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反馈乡镇(街道),以及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负责对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居住地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救助金额较小或情况紧急的,可根据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1.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权力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由乡镇(街道)直接审核确认。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省民政厅、财政厅于202197日印发)第四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4.公布责任:按规定公开。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转报责任:按规定转报上级民政等相关部门。 4.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5.在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6.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17 其他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转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民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工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1.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权力 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
4.公布责任:按规定公开。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转报责任:按规定转报上级民政等相关部门。 4.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5.在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6.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18 其他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财政部门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自然灾害救助对象进行审核,规范救灾资金和救助款物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负责对村(社区)报送的评议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权力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2020948号)第八条: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含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公开公平公正确定救助补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方式的,应纳入一卡通发放范围;采取实物救助方式的,要规范采购程序,确保安全卫生、及时高效、公正有序地发放到群众手中。 2.审查责任:依照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不予通过的应书面告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受理的;
4.上报责任: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上报县财政、民政等部门审批。 3.不认真按照程序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核通过的;
5.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的;
6.擅自变更审核程序,增加审核条件的;
7.在审核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行为的;
8.审核通过后未及时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其他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司法、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并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 辖区内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经营权流转争议、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争议、企业劳动争议、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等适宜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的纠纷时,乡镇(街道)在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经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依规调解,化解争议纠纷。 1.受理责任:接受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口头或书面方式),决定是否受理,对基层人民政府已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予受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权力 2.劝说责任: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1.作出处理决定时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到场;
3.告知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 2.未履行两次通知程序的;
4.回避责任:负责处理纠纷的司法助理员与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必须自行回避。 3.作出处理决定后未告知当事人享受到法院上诉权利的;
5.审查责任: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并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协助做好处理纠纷工作。 4.对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不予执行的;
6.决定责任: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对自愿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对经过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乡镇政府可以做出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一方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 5.未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的;
1.执行责任:将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告知其如有异议,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6.在处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或其他腐败行为的;
2.事后监管责任:对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处理终结;特别复杂疑难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其他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等工作,对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和民政部门。 1.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权力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
4.公布责任:按规定公开。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予以认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转报责任:按规定转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4.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5.在调查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6.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22 其他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发放等工作。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上级有关部门。 1.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权力 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该事项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
4.公布责任:按规定公开。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予以认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转报责任:按规定转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4.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5.在调查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6.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23 其他权力 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负责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进行业主委员、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审查责任:依法对所受理小区内业主大会成立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予以核准的;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其他 承包期内农村承包地调整的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及时会同乡镇(街道)做好农户之间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批工作,及时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做好农户之间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核、上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变更材料收集准备等工作。 1.受理责任: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履行一次性告知等规定,确认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权力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三)发包方将讨论通过的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审查责任:依法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核准的;
3.决定责任:作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不能超过三十年,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1.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4.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批程序进行监督,依法查处程序中的违法行为; 2.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5 其他权力  地承 包合 同的 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农村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备案。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2.审核责任: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第十二条: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6.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 其他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1.催告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权力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执行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3.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其他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规范执法程序,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排除、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复查等措施,对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加强对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权力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8 其他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林业部门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本级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林业部门提出。林业部门应当在7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林业部门作出补偿决定,财政部门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 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县级林业部门。 1.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权力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3.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社会事业局。 2.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 其他 医疗救助待遇审核转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医保部门负责审核相关医疗费用。 负责对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实现一站式救助外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和上报。 1.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权力 2.《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做出予以认定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录入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并标明低收入人口类别(属多种类别的,分别予以标明),同步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推送。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家庭总收入情况和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负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低收入人口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直接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低收入人口中其他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按照医疗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乡村振兴部门牵头负责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和信息共享。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
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8号):一个年度内家庭总收入减去个人自付医疗总费用后低于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的大病患者,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审批的程序,实行依申请救助。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安排、拨付补助资金;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监控、自评和资金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予以认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4.在救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5.在救助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30 其他权力  村集 体聚 餐厨 师备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由举办者和承办者依法承担。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前款规定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到其所在的乡镇(街道)食安办进行备案,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报送的申请资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在集体聚餐举办前,举办者和承办者要主动、及时、如实地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申请资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进行审批,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落实四员工作职责,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备案制度。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分类指导,就餐人数在50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1399人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派食品安全管理员或宣传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报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申报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报县级以上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申请不予办理;
4.送达责任:将审批结果送达至申请人。 3.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档。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31 其他 兵役登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人民武装部负责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兵役登记情况,并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 根据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上级兵役机关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权力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1.未通知适龄男性青年进行兵役登记;
3.决定责任: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2.未告知《兵役登记表》填写规范;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3.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并及时转报的;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注:《乡镇(街道)权责清单指导目录》是梳理乡镇(街道)法定权责事项编制形成,乡镇(街道)承担主体责任,县级职能部门承担配合责任,并依法划分县级职能部门与乡镇(街道)职责边界,以备注形式区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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