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 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萧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不包括城镇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农村居民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设计方案审定、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宅基地用地建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乡村规划许可和房地一体登记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公安、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林业、供电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和协调,强化信息共享互通,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宅基地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美好乡村建设相结合,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住宅。
(二)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农户建房要依法申请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小城镇集中。
(三)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计划。农村宅基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分配、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计划。同时,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时,建新地块要优先保障拆迁安置的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
(四)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遵循一户一宅,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使用土地。
(五)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买卖宅基地。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涉及重点工程项目拆迁安置的,原则上统一进行还建安置,或在规划设置的还建点建房。
(六)凡农村居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全面摸清县内宅基地规模、布局、利用等情况,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现信息共享互通。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信息为基础,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台账,包括村庄类型、人口户数、面积、宅基地权属、是否发证、使用及闲置情况以及农户宅基地需求等。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利用、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点及宅基地的规模和具体位置。
第九条 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纳入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市下达我县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争取的周转指标优先用于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
第十条 宅基地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给予补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用税按现行的标准由农户在宅基地农转用审批后缴纳。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来落户人员,没有宅基地的;
(四)经县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六)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四)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五)申请位置在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可能造成切坡建房的;
(六)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卖、赠与、以其他形式转让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七)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两户及两户以上宅基地面积标准,要求分户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改建、扩建原住宅,但是危房改造除外:
(一)已安排新宅基地的;
(二)原住宅已被列入征地范围的;
(三)原住宅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四)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建筑风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等)最高不超过220平方米,建筑层数应当符合村庄规划要求。
第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一)申请。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申请表》;
2. 拟建农房设计选用方案;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 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婚姻状况材料。
(二)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农房设计选用方案、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三)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四)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在原宅基地拆旧重建,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一)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现场勘验、联合审核,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审查是否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水利、林业、电力、公路等部门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联审,符合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同步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可根据上级下达本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及时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一次性或分批次向省或设区市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报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第五章 批后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加强宅基地用地建房全过程监管。农户经批准用地建房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和影像资料保存,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建房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位置、面积、四至、农房设计方案等要求使用宅基地,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
住宅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与审批情况一致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退出原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宅基地的;
(二)实施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三)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四)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五)住宅所有权人死亡,没有继承人的;
(六)自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或空闲、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收回宅基地,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因房产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处农村住宅,可以出租、出借给他人,或在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转让或赠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因上述原因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规定,组织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县、乡、村”三级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将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确权初始登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经费由县财政据实保障。
第六章 执法监察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同志是直接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应健全完善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制定违法用地建房发现、报告和奖惩办法,压实村级组织第一责任人属地管理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用地建房违法违规行为。健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推动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乡镇延伸和下沉,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执法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核查、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自2020年1月1日起,农村宅基地违法查处纳入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范围。
(一)对于自然资源部门移交的疑似违法问题卫片图斑,确属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范围内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调查核实,依法依规查处。
(二)对于新增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特别是2020年4月3日以后乱占耕地建住宅行为的,先由乡镇人民政府认定违法事实,再分类依法移交处理,不搞“一刀切”,避免简单化。对符合审批条件但未经批准的,一律先责令停工,待补齐审批手续后再行施工;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其他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实施拆除行为,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由人民法院组织实施,不得自行组织强拆。
(三)对于2020年1月1日之前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专班,联查联办,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探索闲置宅基地及农房盘活利用方式。鼓励村级组织和农户以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允许村级组织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异地迁建住宅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原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还原宅基地,限期拆除原宅基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农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的,严格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办理流程图
8.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工作挂图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 主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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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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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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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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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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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 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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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建筑面积 |
㎡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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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 2.退给村集体; 3.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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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宅基地面积 |
㎡ |
房基占地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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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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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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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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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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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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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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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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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 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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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 经济组 织或村 民委员 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 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 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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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 宅基地 及建房 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 |
房基占地面积 |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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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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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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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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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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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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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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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门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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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审 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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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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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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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