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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10-10 08:58 信息来源: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建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关于成立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萧住建〔2023〕46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促进全县住建领域高质量发展,及时有效化解住建领域各类矛盾,避免矛盾纠纷转化升级,维护和促进全县社会和谐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成立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住建系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及时依法、妥善化解住建领域各种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作用,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主  任:张 勇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王 毅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委  员:王庆丽、周 贺、王晓梅、路 勇、魏建、杜长征、李令武

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房管中心4楼,由王庆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任务

调解全县住房、建筑、物业管理领域重大民事纠纷。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预防纠纷的发生,防范矛盾激化。同时,提供专业咨询指导,依法、规范调解。

四、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专业知识,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2.发动会员积极调解矛盾纠纷,促进住房和建筑行业和谐发展;

3.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住建领域的社会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受理全县住房、建筑、物业管理领域重大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恶化;

4.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开展人民调解理论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制度深化发展等。

五、工作流程

1.调解委员会应根据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依本意见第三项业务范围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纠纷调解的决定。

2.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案件,符合条件的,指定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并做好纠纷调解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 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中,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及理由的陈述,并作好记录,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公正调解。

5.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口头协议记入笔录。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发给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备查。

6.调解委员会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六、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周密筹划,规范化开展人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2.建立专业队伍。由懂住建、懂法律、懂调解、懂政策的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使得效率高于行政调解、法院诉讼等途径。

3.加强宣传动员。要重视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创造浓厚的工作氛围,使调解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知晓、人民群众支持。

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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