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度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坏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失的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一、成立组织
应急指挥部由分管负责人冯思元任指挥长,,工商、公安、农经、畜牧、卫生、防疫等单位为成员,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指挥、决策和处理工作。
二、疫情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各村主要负责人及兽医人员和辖区内经营单位人员均为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责任人。
2、发现可疑非洲猪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动物预防机构报告,动物预防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怀疑是非洲猪瘟疫情的,应立即上报乡政府和县畜牧水产局。
3、疫情报告内容。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各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饲养数量、死亡数量,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三、应急响应
1、根据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区域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2、组织动物防疫机构人员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处理需要,开展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3、根据需要开展紧急灭源消毒和防控。
4、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参与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善后处理
1、对在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2、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按程序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