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圣泉镇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的通知
各行政村(社区)、镇直单位:
根据《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萧政办秘〔2019〕34号文件精神,经镇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公布圣泉镇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圣泉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0日
圣泉镇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促进生猪等畜禽生产发展,根据《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萧政办秘〔2019〕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禁养区划定范围。
禁养区指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一)圣泉镇建设总体规划内已建成的区域。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镇区内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已规划建成的人口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四)老岱河和新岱河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区域。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养殖的区域。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圣泉镇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本方案统称为养殖场),养殖场指达到安徽省原环保厅、省农委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规模标准为:生猪年出栏 500 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 头以上;肉羊年出栏 100 只以上;奶牛年存栏 100 头以上;蛋鸡年存栏 2000 只以上;肉鸡(鸭)年出栏 10000 只以上;其它畜禽折算成猪当量,达 500 头养殖量。畜禽养殖:指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活动。
三、管理要求
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可保留粪污全量资源化利用的畜禽养殖场;在做好污染防治的前提(动物粪便、污水、气味等)下,允许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圈养的农户养殖。禁养区内的现有畜禽养殖场户,需搬迁的,给予一定的新场建设时间,确需关闭的,给予合理的过渡期,完成生产周期后畜禽淘汰后关闭。
四、建立长效机制
畜牧站要加强禁养区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和非禁养区内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准入审批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经所在村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由村民委员会和镇审核并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或审批手续。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