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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配合事项清单》

发表时间:2024-12-18 09:06 信息来源:孙圩子镇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孙圩子镇 阅读人次: 字体:   ]

附件二


序号

牵头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县级部门

乡镇(街道)

1

县级教育部门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执法

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128号)

教育部门抓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双减有关工作。

宣传、网信部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网信部门配合教育、通信管理等部门做好线上校外培训监管工作。

民政部门做好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和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监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线上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审批工作。

 

将校外培训机构巡查纳入网格员日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并上报给相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核实投诉举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整治联合执法。

2

县级教育部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100号)

 

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教学设施与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及校内公共场所。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配合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3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部门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加强欠薪预警排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执法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4

县级民政部门

殡葬管理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牵头开展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对乡村骨灰存放处、公益性墓地建设申请及时审批;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查处殡葬违法行为,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开展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在清明节、中元节等节点,对重点区域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组织实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建设的申请、选址、建设、管理等工作;加强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三沿五区”等区域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并上报给部门;协助部门及时核实投诉举报,配合部门查处殡葬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说服教育、社会维稳等工作。

5

县级民政部门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皖办发﹝20218号)

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建立乡镇(街道)与县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日常巡查,协助做好投诉举报调查取证等工作。

 

6

县级公安部门

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

1.《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

2.《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完善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协助做好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7

县级公安部门

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八十七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条第六条

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在控制线内私搭乱建乱占及随意开口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

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辖区内乡级、村级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8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或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问题线索后,及时进行实地核实认定;确认违法的,指导乡镇(街道)依法查处。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等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查处

9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五十一条

2.《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反规划情况的,要及时调查处理,定性为违法建设并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交城管部门依法处罚。

城管部门负责对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依法查处,并通报乡镇(街道)相关情况。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等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协助做好日常规划建设的宣传工作;按规定对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超出乡镇(街道)权限的,将发现违法线索的核实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10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执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发现或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问题线索后,及时进行实地核实认定;确认违法的,指导乡镇(街道)依法查处,并通报乡镇(街道)相关情况。

负责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发现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做好立案查处工作。

11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对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管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对疑似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审查;初步确认违法行为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并通报乡镇(街道)。相关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或移交案件后,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取证,对违法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逾期不进行整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网格化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展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12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实施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测,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应急管理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加强辖区内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或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13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3.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拟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完善保护区标志和隔离设施设置,明确设立点位、标准和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快地下水型水源地和农村水源地清理整治,深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整治方案实施相关工作。

14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河流流域及相关涉水企业的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涉水企业实施环境执法监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河流流域的水样监测。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河流流域、涉水企业等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15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危废、固废源头管理和排查整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涉危废企业制订减少危废产生计划方案并审核,监督指导企业组织实施,严控产生危废项目建设;建立完善危废收集体系、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监督管理危废收集、贮存、利用单位,强化危废规范化管理,完成申报登记,制定管理计划,对乡镇(街道)相关工作进行评估通报;组织开展危废固废大排查,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排查范围、标准,整治工作计划、技术路线、经费保障等并组织实施。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配合部门对辖区涉危废企业危废固废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问题初步核实,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16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深度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五条

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开展摸底调查,持续推进工业源、移动源、非工业溶剂使用源、储存运输源、农业农村生活源VOCs治理;督促责任主体制定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实施。

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排放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协助做好问题整改及执法相关工作。

17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扬尘综合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矿山、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做好辖区日常保洁,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日常巡查,配合部门监督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重点工程、道路运输、矿山开采等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扬尘治理整改落实及执法相关工作。

18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指导辖区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审核把关,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对预警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19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

1.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与应急部门共同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上报生态环境、应急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0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三条: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治理,监督指导养殖业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好记录,发现未采取措施乱排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立案查处工作。

21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秸秆禁烧专项整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九十二条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区分不同情形依法对个人和单位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等行为进行查处。

 

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人为焚烧秸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相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22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对企业生产加工产生噪声、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高音广播喇叭噪声扰民行为的监管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六条

生态环境、公安、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生产加工、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交通运输工具运行、高音广播喇叭等产生噪声的行为进行认定,对属于噪声污染扰民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分情况依法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噪音污染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群众走访、现场确认等相关工作。

23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2.《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村〔20213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房屋安全性鉴定、建管等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并组织实施,审批乡镇(街道)提出的危房改造申请。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

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牵头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负责危房入户审核、信息核查等相关工作,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工程安全管理,指导村(社区)做好评议、公示工作。

24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违规使用和售卖瓶装液化气行为的监管执法

1.《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四十条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卖(转卖)进行监管,组织开展液化气配送点、充装站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发现安全隐患责令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充装、销售倒卖瓶装液化气的行为。

对辖区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卖情况开展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使用环节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销售、倒卖液化气的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社区)监管员做好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25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超限超载车辆货运源头治理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流动型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对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区域,根据需要向站点派驻人民警察。

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26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内河交通及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五条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设置和撤销渡口提出建议。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所辖水域内河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所辖水域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乡镇自用船安全管理。
非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工作;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7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及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负责区域内饲养动物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建立档案、统计上报等工作;发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后,及时上报农业农村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以及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

28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第四十条
2.《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3.《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全面实行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禽定点屠宰活动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追溯。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畜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集体供餐单位和餐饮企业的农畜产品采购环节的公共卫生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农畜产品产地的违法排污及违法倾倒固废等行为。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落实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动态管理乡镇生产主体名录;开展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宣传;开展日常巡查及抽查检测等工作,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发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29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渔业监管执法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沿江各县(市、区)成立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网信、林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合指挥部,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各项执法任务,确保取得实效。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公布一批典型案件,形成强大威慑。聚焦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加强长江禁捕水域周边区域管理,禁止非法渔获物上市交易。加强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行业管理,对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要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虚假宣传、过度营销、诱导欺诈消费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发挥渔政管理末梢和执法探头作用,对辖区内渔业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摸底核实、日常巡查,做好禁渔禁捕特别是长江流域禁捕的政策宣传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做好立案查处工作。

30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条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发布农作物病虫预报,做好有害生物的调查和防控工作,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本辖区内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和指导等工作;协助开展有害生物调查和防控工作,并及时核实重大植物疫病防控相关投诉举报,发现植物防疫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给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实施重大农作物病虫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

31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2.《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统筹抓好各渠道试验,提升试验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推动品种登记工作,提升种子检验能力,落实品种展示评价工作总体要求,强化良种繁育服务,加强种子供需形势分析、种子市场动态监测和种业统计工作;指导乡镇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巡查机制,查处违规经营、经营场所不规范等问题。                                                                                                  

林业部门牵头开展林木种苗法律法规宣传,查处违规生产和经营林木种苗(种子)的违法行为。

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协同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开展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种子)检查,并做好立案查处工作。

 

32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肥料监督管理

1.《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农药、肥料使用指导、服务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药、肥料立案查处等相关工作。

做好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日常巡查发现的农药、肥料质量问题及时立案查处。

33

县级水利部门

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水利、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管理和整治,根据河流等级和规定管理权限,对围河造田、占用河道滩地建房、种植树木和高杆作物、弃置矿石渣和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认定,视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34

县级水利部门

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十四条
2.《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

3.《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河道非法采砂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对是否存在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影响通航等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对初步确定违法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并通报乡镇(街道)相关情况。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采砂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非法采砂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35

县级商务部门

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监管执法等工作。

对辖区内商场、超市、餐饮住宿场所,以及村(社区)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集贸市场、农村集市)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36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文化市场的监管执法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2.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依法进行查处;对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依法进行查处。公安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实名登记、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娱乐场所黄赌毒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伪造变造演出门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37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以及分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五条2.《旅行社条例》第三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对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或备案的依法进行查处。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38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擅自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行为的监管执法

1.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对辖区内出版物经营单位进行巡查,发现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上报相关部门查处,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39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对擅自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监管执法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对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罚款。

 

对辖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40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四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41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相关部门接到乡镇(街道)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处置。

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42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储存、经营、废弃处置等进行监管,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根据职责权限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的相关证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督促限期消除,依法对违法违规销售、倒卖及运输危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协助做好危化品违法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43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

应急管理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明确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救援程序和措施。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统筹辖区内网格员力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44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防汛抗旱组织实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条第八条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36号)

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在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本级防指日常工作。
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汛抗旱工作。

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旱措施,统一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45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应急处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七条
2.《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情况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能,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按照上级政府要求,做好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46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火灾扑救

1.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域内森林防火、扑救工作,建立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预防、扑救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储备森林防火物资,组织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组织大规模突发性火情的现场扑救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协同林业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国有林场、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建专业或兼职森林消防队伍,进行巡查;在林区加强火种、火源的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及隐患排查,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火情后,立即组织扑救并上报。

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应急和群众性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参加预防扑救专业培训,积极配合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查;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森林防火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出现火情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火灾初级扑救、疏散人群等工作。

47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和内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排查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48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日常安全监管执法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规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结果;落实餐饮服务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积极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

49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处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条

市场监管、教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编制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及内容;落实季度检查和飞行检查等制度,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监督抽检,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配合上级做好监督检查与抽检工作。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积极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

50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零售和化妆品经营环节,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有因检查、监督抽检等监管工作;开展相关问题产品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相关领域疑似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配合做好情况核实、抽检、执法等相关工作。

51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领域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对象、时间、程序、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含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协助做好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

52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消费维权投诉案件的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2.《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职权范围内消费维权宣传和培训,接受、处理、督办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职责范围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咨询服务,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支持配合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开展消费维权宣传和培训。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案件,做好配合调查处理和后续监管相关工作。

53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等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54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

市场监管、有关行业监管和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方面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企业、商贩(铺)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入户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

55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监管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企业、商贩(铺)价格收费违法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56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传销、违规直销等行为的监管执法

1.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

2.《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不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违规直销等违法行为。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传销、违规直销等行为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57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成品油非法经营监管执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42号)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42号)及各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际,明确县级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对辖区内成品油市场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收集相关线索,发现非法经营成品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劝告阻止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做好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58

县级城管部门

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遗撒、泄漏物料等行为的监管执法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

城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地和渣土车等运输车辆进行监管,组织对工地降尘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出土工地采取安装喷淋设施、增加卡口摄像头等措施加强管理;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检查,杜绝渣土车带泥上路、沿路泼洒,依法查处无证运输、遗撒、泄漏物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辖区内主干道路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遗撒、泄漏物料行为及时取证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车辆认定、现场确认等工作。

59

县级林业部门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条              

林业部门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制定防治预案;发现或接到林业病虫害有关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制定具体解决方案,组织开展并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进行全面摸排和监管;发现病虫情后,属于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病虫害有蔓延趋势或出现检疫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60

县级林业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林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动物保护工作。

林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进行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入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监督管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给予协助。

林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等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按照有关执法机构要求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61

县级消防救援部门

消防安全监管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参加火灾事故调查,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进行核查,并监督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消防站,地域相近的,可以统筹规划建立,其他乡镇应当建立小型消防站或消防点,街道(社区)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62

县级供电主管部门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及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乡镇(街道)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协助处置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电力建设的行为和盗窃电能的行为;协助处置违反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协助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协助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63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监管员协助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及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注:《乡镇(街道)配合事项清单指导目录》是聚焦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对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职能部门行使,工作实践中需要乡镇(街道)配合的事项进行梳理形成,县级职能部门承担主体责任,乡镇(街道)承担配合责任,并依法划分县乡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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