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为了提高我镇应对自然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正常生产生活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完善的应急预案。
1.2 适用范围
1.自然和地质灾害类:地震、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溃堤(坝)、河道堵塞,以及引发的危房倒塌、学校和集乡防洪危机等。
2.气象灾害类: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含龙卷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低温(冰冻)、高温、干旱、森林火险等气象灾害。
3.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4.公共卫生事件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5.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2.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4.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决策、加强合作的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组织机构
由王寨镇党委成立应急管理委员会,镇党委书记温瑞明任主任,党委副书记、镇长王亚华任副主任,党委副书记刘文华任常务副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党委副书记刘文华任办公室主任。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具体职责一般包括: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完善应急管理机制;组织编写、修订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并督促落实防控措施;组织开展预警行动、先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组织做好应急设备设施维护以及应急物资管理、使用和发放;开展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工作。
2.2 成员单位
镇派出所、综治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卫生院、中心校、退役军人服务站、交管站、环保站、水利站、林业站、畜牧站、民政所、住建所、供电所、文广站、统计站、农技站、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邮政公司、水厂等。
3 报告与预警
3.1 风险分析与监测
参考本系统、本辖区重大危险源档案,确定重点防护目标,完善风险监测机制,明确安全责任及监督责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机制,从各镇直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风险监测小组,工作职责包括风险隐患巡查、信息报告、先期处置、配合上级开展灾情统计等工作。风险监测信息通常来源于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信息,以及各村网格员、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派出所、各站所工作人员等发现的动态情况和信息化监控系统捕捉到的信息。
3.2 预警
(1)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和特点,制定相应的预警叫应方案。
(2)建立预警响应机制,采取预警响应措施和应急准备工作:①镇有关负责人、应急领导小组人员、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岗备班,进入待命状态;②检查镇现有物资、装备的有效性,有需要的要做到定向前置;③依法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④及时组织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予以妥善安置;⑤加强对预判受影响区域内的加油(气)站、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地下空间等重点场所、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巡查;当确认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
(3)根据上级部门发布的预警解除信息,及时通知受影响的相关
区域和人员,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王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557-681581。
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逐级上报突发事件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突发事件报告包括的内容:发生事件单位的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件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突发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事故级别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发生Ⅲ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其中:Ⅰ级和Ⅱ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由省应急管理部门决定,镇党委书记任现场总指挥;Ⅲ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决定,镇党委书记任现场总指挥。各应急工作小组负责人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镇直单位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决定启动,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本预案预警程序,指导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参加抢险救援。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报告和申请县应急管理部门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应急预案启动后,镇直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镇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镇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全力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4.2 应急处置措施
按照事故类别,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的要求,落实现场处置工作要点,实施具体处置方案。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性质,决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4.3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2评估总结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2 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
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应急办、镇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县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通知相关部门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医疗急救机构负责做好受伤人员的急救工作,医院负责后续救治。镇卫生院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6.3 物资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7 应急预案管理
7.1 发布实施
应急预案应当随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应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镇安委会办公室对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管理,对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7.2 宣教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将应急管理课程纳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
7.3 应急预案演练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镇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根据演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