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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公安局关于“阳光执法”若干规定

发表时间:2016-01-01 09:29 信息来源:萧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萧县公安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为进一步推行“阳光执法”,加大公安执法工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度,规范公安执法行为,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局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法定程序和时限公开

1、承担执法任务的单位应在办案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基本程序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时限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基本程序图》,方便群众了解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法定程序和时限。

二、接待报警案件告知

2、办案单位在接待报警案件后,应当制作《接待报警案件回执单》,告知接警人员姓名、警号、联系电话、单位负责人姓名、监督电话,便于群众查询、投诉。

三、刑事案件公开、告知

3、立案回告:

(1)办案部门接受刑事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二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查询立案的情况,应当随时告知。 

(2)对依法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局领导批示后二十四小时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3)对依法决定移送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七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4、破案回告:破案后,应当制作《破案告知书》,将破案结果、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情况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书面告知不便的,也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回告,在告知书中注明。

5、未破案回告:对未侦破刑事案件,办案单位应当于立案后二个月内制作送达第一次《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告知书》;之后二年,每半年送达一次《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告知书》。对于二年内仍未侦破的刑事案件,继续受理查询。

6、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

(1)对被害人进行第一次询问时,应当告知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并在笔录中注明。

(2)对证人进行第一次询问时,应当告知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并在笔录中注明。

(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并在笔录中注明。

7、鉴定结论告知:办案单位在收到鉴定意见后三日内,应当制作《鉴定结论通知书》,分别送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并告知其有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权利。

8、结案告知:

1)撤销案件的,制作《撤案告知书》,在七日内将决定及理由及时告知被害人和报案人;案件转为治安案件或作其他处理的,在撤案同时将具体情况告知被害人和报案人。

2)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制作《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七日内将移送案件及受案的人民检察院、涉案财物移送等情况及时告知被害人和报案人。

9、办案进展、结果公开:

(1)控告人、报案人、举报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凭《接受案件回执单》,通过电话或直接到接受案件的部门查询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相关办案部门应热情接待,耐心回答询问。

(2)在实行“办案公开制度”中,如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情况需要保密时,可视情予以简要回告、告知、公开或者不予告知、公开。

四、行政(治安)案件公开、告知

10、受理案件告知:公安机关接受公民报案、投案、扭送、控告的,应一律予以受案。经初查,对于附合受理条件的,立即受理,并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说明理由,七日内告知当事人。经受理调查后,符合法定不予处理情形的,应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移交有管辖权单位,并出具《移送案件通知书》,七日内告知当事人。

11、办案进展告知:治安案件决定延长办案期限的,办案部门应当在延期开始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外出务工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办案单位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告知被侵害人,说明原因,同时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2、回避告知:在办理行政(治安)案件过程中,除自行回避、指令回避外,还应对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回避权利的告知,在询问笔录中如实记载。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符合法定情形请求回避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公安机关填写《申请回避审批表》。公安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回避,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13、鉴定结论、调解法律后果、民事部分处理渠道告知: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将鉴定结论通过笔录或者送达回执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前,应向当事人双方告知调解达成并履行的法律后果。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部分处罚后,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4、陈述权、申辩权、复核结果、听证权告知:

(1)办案部门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后,应使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幅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违法嫌疑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办案部门应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本人。

(2)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使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被处罚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15、诉权告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应明确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6、处罚结果、执行情况告知:办案单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注明引用法律条文原文,将行政处罚结果七日内(治安案件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被侵害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被处罚人家属、被侵害人。

五、面向社会公开

17、要积极运用门户网站、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以及设置公示栏、电脑触摸屏和印发“警务公开手册”、“警民联系卡”、“便民卡”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刑事执法办案程序、制度。

18、对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案件侦破后,XX局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破案情况和结果。

19、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通过政府电子政务、执法办案平台等信息系统,借助网络查询、声讯电话、手机短信等手段,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查询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20、办案单位可以定期邀请辖区群众参与巡逻、调解、值班等勤务活动,让群众充分了解、支持公安工作。

六、责任追究

21、民警在执法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安工作纪律,严禁泄露公安工作秘密,严禁发生违法乱纪行为;要礼貌待人,虚心听取意见建议,认真做好回访(回告)登记;严禁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暗示、引诱。

22、回访(回告)工作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人为回访(回告)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回访(回告)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办案单位负责人为回访(回告)工作的监督人,对回访(回告)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23、民警未按本规定开展执法工作的,由办案单位负责人向责任民警发出执法办案整改通知,民警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交本单位内勤存档局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民警本规定开展执法工作的,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止执行职务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因工作不力造成信访案件或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民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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