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报警
【工作规范】
1.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
2.接听报警电话或询问报警人时,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3.对于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清警情具体内容即挂断电话的,报警案(事)发地址无法明确的,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的,警情发生地明确的,立即派人到场核实情况。
4.接警应当认真询问以下基本内容:
(1)警情发生的时间;
(2)警情发生的地点;
(3)警情的基本情况(包括性质、涉及的人员数量及范围等);
(4)当事人的情况;
(5)与警情相关的物品情况;
(6)警情发生的原因;
(7)警情造成的直接后果,包括伤亡人数、造成的财物损失情况等;
(8)报警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当前在何处报警、与案(事)件的关系等。
5.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求助具体内容,在向公安机关求助前还曾向何部门提出过求助;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6.属于投诉的,问明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必须对投诉内容负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将告知内容如实记入询问笔录。
7.按规定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
8.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根据领导意见通知民警出警。
【注意事项】
1.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接警调度处置过程。有条件的单位对电话报警可以录音。
2.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的,应制作询问笔录。
3.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紧急事件或事故报警,应向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派民警先期处置,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4.属于公安机关应当救助的其他危难情形,主要是指公民因昏迷、受伤、分娩等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以及正在发生的火灾、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危急情形。
5.盗窃电能的案件属于电力部门管辖,构成犯罪的,由电力部门移送公安机关。
6.常见警情的询问重点:
凶杀类
(1)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现场,犯罪嫌疑人人数、特征(性别、年龄、身高、穿着、衣服颜色、明显特点)及所携带凶器,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的方向和时间、方式(使用交通工具逃跑的,问清车型、车号、车身颜色等);
(2)作案方式(持枪、持刀、爆炸、投毒或其他方式杀人);
(3)伤亡人数、受伤程度、伤亡者在何处及财产损失情况。
盗窃类
(1)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现场,犯罪嫌疑人人数、特征(性别、年龄、身高、穿着、衣服颜色、明显特点);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的方向和时间、方式(使用交通工具逃跑的,问清车型、车号、车身颜色等);
(2)作案方式;
(3)财物损失情况(数量、特征、价值等)。
抢劫、抢夺类
(1)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现场,犯罪嫌疑人人数、特征,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的方向和时间、方式(使用交通工具逃跑的,问清车型、车号、车身颜色等);
(2)被抢物品名称、数量和特征,有无人员受伤以及受伤程度;
(3)犯罪嫌疑人作案方式(是否使用机动车,有无使用枪支、刀具、棍棒等凶器)。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类
(1)现场状况;
(2)参与人数;
(3)所持凶器;
(4)人员伤亡情况;
(5)引发原因。
放火、爆炸类
(1)燃烧或爆炸物类型;
(2)现场是否有人员被困、伤亡;
(3)现场是否起火和火势情况;是否有不明气体、液体或气味;
(4)建筑物和物体毁坏情况、波及的范围;
(5)现场周围的情况;
(6)尽可能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人数、特征(性别、年龄、身高、穿着、衣服颜色、明显特点),逃离现场的方向和时间、方式(使用交通工具逃跑的,问清车型、车号、车身颜色等)。
危险物质事故类
(1)泄漏物质或液、气体的形态、颜色、味道及容器上物品的标志;
(2)容器的容量,危险物质或液、气体洒落、泄漏的数量、范围、规模;
(3)是否有人不适、昏迷、受伤、死亡、被困等;
(4)危险物质或液、气体的来源;
(5)发生地周边地理环境、人群居住和分布情况。
群体性事件
(1)事件的表现形式(集体上访、请愿、静坐、聚集闹事、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罢工罢市罢课等);
(2)事件参与人员的情况及人数;
(3)引发事件的原因;
(4)现场情况(聚集人员情绪,周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状况,是否引起冲突打斗或其他过激行为等);
(5)当地党政或有关职能部门是否有人在现场处理。
纠纷类
(1)参与纠纷的人员情况、双方的关系;
(2)引发纠纷的原因和纠纷性质;
(3)是否引发刑事、治安及交通问题。
二、出警
【工作规范】
1.了解警情的简要情况。
2.按规定着制式警服。
3.携带单警装备、现场执法取证仪和处置具体警情所需的专用装备,如防毒、防爆装备。
4.检查出警车内配备的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戒带及救生圈、灭火器等物品是否齐备。
5.携带现场可能使用的法律文书。
6.迅速制订行动方案,包括选择行车路线、沿路注意搜索犯罪嫌疑人和车辆,如何安全快速到达现场。
【注意事项】
1.携带装备应当充分考虑处警工作和民警自我保护的需要。
2.对民警随身携带和警车上应配备的警械、装备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
3.根据警情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警力。
三、刑事案件现场处置
【工作规范】
1.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
2.抓捕、看管和控制犯罪嫌疑人;
3.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4.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5.进行初步现场调查访问,核实情况;
6.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
7.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8.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犯罪行为,依法控制、查缉犯罪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先期调查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现场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2.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同时使用现场执法取证仪。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3.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
4.现场走访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
5.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6.对命案、爆炸、放火、抢劫、强奸、绑架、投毒、重伤害、入室盗窃、盗窃汽车等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以刑侦部门为主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处警民警应配合做好先期取证工作。
对命案现场,应迅速采取设置警戒带等方法保护现场,可以采取录音、照相、摄像等不变动现场的方法进行先期取证。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民警不得触动现场痕迹、物品和尸体,在抢救伤员和处置其他紧急情况时,应戴手套和鞋套,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
7.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多警种同时到达警情现场的,应以有管辖权的警种为主取证,其他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8.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犯罪嫌疑人、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移交时,处警民警还须出具“抓(查)获经过”。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规定将警情录入《协同办案系统》。
四、行政案件现场处置
【工作规范】
1.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
2.发现、控制违法嫌疑人员;
3.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4.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5.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搜集、保全证据;
6.扣押违法所得、违禁物品;
7.依据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
8.组织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
9.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违法行为,依法控制、查缉违法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2. 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同时使用现场执法取证仪。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3.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等;
4.现场走访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
5.现场调解的案件范围,包括: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制造噪声、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饲养动物恐吓他人,侵犯隐私等,前提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案情、事实没有异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等赔付没有争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询问后,可以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当场调解,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6.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
7.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违法人员、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移交时,处警民警还须出具“抓(查)获经过”。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规定将警情录入《协同办案系统》。
五、常见警情的处置
(一)伤害案件现场伤员的处置
【工作规范】
1.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立即制止伤害行为,采取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
2.对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情况危急时,可用警车将伤员直接送往就近医院急救;对骨折、胸脑部受伤等不适宜由非医护专业人员处理的伤情,必须通知120急救中心前来处理。
3.对被送去医院医治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担架或病床上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并实施看管。
4.对被送往医院医治并提出保护请求的重要证人,应当派员随同前往。
5.在救助过程中,在不影响救治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取证,抓紧时机对受伤人员进行询问并做好笔录,因伤重不能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由现场见证人签字。
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无论受伤者是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都应当救治。
2.处于昏迷的受害人苏醒后,应当及时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犯罪嫌疑人线索,伤害原因、经过等问题,并做好笔录。
(二)聚众斗殴行为的处置
【工作规范】
1.根据报警情况,安排足够警力,携带武器、警械出警。
2.到达现场后,迅速判明参与斗殴的人数、所持器械,发现警力不足或情况危急的,立即请求支援。
3.表明民警身份,警告斗殴双方立即停止斗殴行为。
4.拒绝停止斗殴的,采用必要手段制止斗殴行为,隔离斗殴双方,控制现场局面。
5.收缴斗殴器械,抓捕斗殴人员。
6.救助伤员。
7.进行现场调查,收集、保全证据。
8.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民警在制止斗殴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
2.有条件的,可以现场录音、录像。
3.通过控制各医疗机构,查明受伤人员身份。
(三)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置
【工作规范】
1.表明民警身份。
2.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
3.根据现场警情,选取徒手、使用警械、武器等方式处置。
4.在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前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使用警械或者武器的同时发出指令。
5.现场警力难以有效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时,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请求增派警力予以支援。
6.对抓获的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安全检查。
7.在安全检查后,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8.对于采取处置措施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受伤的,应当使伤者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护,民警所在单位应当派出必要的警力对伤者进行监管。
9.使用武器或者未使用武器但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民警所属的公安机关报告。
10.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民警着制式警服在处置现场的,不需要再表明身份,但因光线较暗无法辨认的,应当同时用语言表明身份;已着制式警服但需要隐蔽的,用语言表明身份;着便装时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并在处置前出示警察证件,同时用语言表明自己的警察身份;需要进行秘密抓捕或者情况紧急的,可在处置同时表明身份。
2.民警在处置现场应当随时注意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保持安全距离,保护自身安全。
3.被阻碍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可以作为证人,但不能担任本案件的调查人员。
4.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按法定程序执行职务或者与执行职务无关的行为,行为人均不构成阻碍执行公务行为。
(四)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处置
【工作规范】
1.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或者情况紧急来不及表明身份的除外。
2.命令犯罪嫌疑人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按照要求的姿势和动作接受检查,告知拒不服从指令的后果以及将要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3.对拒绝服从命令的犯罪嫌疑人,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选用强光手电、抓捕网、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将其制服。
4.对拒绝服从命令,且正在实施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经警告无效,使用武器将其制服。
5.对被制服的未死亡犯罪嫌疑人使用手铐等警械进行约束。
6.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7.对使用武器造成人员伤亡的,及时采取止血措施,通知120急救中心,并保护现场,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8.保护现场,寻找相关证人,防止证据灭失。
【注意事项】
1.处置措施应当与警情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使用较轻的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避免使用较重的措施,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合理运用查缉战术,依法正确使用强光手电筒、抓捕网、催泪喷射器等警械及武器,制服犯罪嫌疑人,确保自身安全。
3.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的检查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五)赌博案件的现场处置
【工作规范】
1.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2.有效控制相关参赌人员;
3.进行初步现场调查,现场拍照或摄像;
4.扣押赌资、赌具以及其他涉案物品;
5.将涉赌人员安全带回单位;
6.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赌博场面大、涉赌人员多,无法控制的,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支援;
2.现场扣押赌资时,应当场点清参赌人员各自赌资数额,并确认,无主赌资也应由参赌人员在场确认。
(六)盗窃案件的现场处置
【工作规范】
1.及时出警;
2.保护现场,控制嫌疑人;
3.询问受害人了解损失及相关情况;
4.走访群众,记录证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5.将受害者及证人等带回单位;
6.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属于入室盗窃的,及时通知刑侦部门派员进行现场勘验。
六、特殊对象的处置
(一)正在实施暴力行为的肇事精神病人的处置
【工作规范】
1.判明现场情况,疏散围观群众,设立警戒带隔离现场。
2.采取适当方法稳定精神病人情绪,尽力化解暴力倾向。
3.对暴力倾向无法化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使用警绳、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4.对正在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或者暴力抗拒、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暴力袭击民警威胁民警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武器。
5.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
6.对被制服的精神病人,依法报请县公安局批准,送指定的康复医院收治。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尽量采取迎合哄骗、亲情感化等各种方法稳定精神病人情绪。要有针对性地采用理解、同情、称赞甚至哄骗等方式,缓解其紧张心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法找到患者的亲朋好友,由他们实施劝导,促使其放下凶器。
2.对现场处置有困难,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请求派人支援。
3.在处置过程中,民警要注意自身安全。
4.对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告知受害人向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请求赔偿。
(二)酒后肇事的处置
【工作规范】
1.制止肇事行为。
2.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能够联系到家属或所属单位的,可以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属单位来人将其领回看管。
3.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120急救。
4.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注意收集旁观者、受害人证明肇事者醉酒状态、违法经过的证言,固定物品毁损、人身伤害等相关证据。
5.在肇事者酒醒后,及时对其进行询问查证。
6.调查结束后,构成刑事、行政案件的,按相关程序办理,并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对行为失控的醉酒人,约束时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2.民警在处置时应尽量避免处于酒醉人的正面位置,防止受到攻击。
3.对醉酒程度严重的,可以通知120急救中心,并在担架或病床上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
(三)聋哑人肇事的处置
【工作规范】
1.制止肇事行为,维护现场秩序。
2.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止血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
3.收缴和扣押作案工具、违法违禁物品。
4.记录现场目击者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进行现场调查,收集、保全证据。
5.带离现场,聘请通晓手语的人参加询问。
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积极争取受害人和知情群众的支持,迅速带离现场,防止行为人利用残疾人特殊身份扩大事端,甚至诬陷民警,引起不明真相群众的围攻。
(四)流浪乞讨人员的处置
【工作规范】
1.了解情况,问明身份和家庭情况。
2.通知家属或监护人将其带回。
3.不能通知到家属或者通知后家属不能将其带回的,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4.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5.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实行自愿原则。
2.对于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可以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3.对在政府禁止乞讨区域乞讨的,责令其离开或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七、人员走失处置
(一)走失人员的处置
【工作规范】
1.对发现的走失人员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出走原因、携带物品、穿着、发现经过等,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并由见证人签字。
2.通过询问,了解走失人员的基本情况。
3.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走失原因,重点甄别是否有受到违法犯罪侵害的情况。
4.对能够确定走失人员身份和家庭情况的,及时联系其家属接回;移交时,应当核实接受人的身份,做好登记,办理移交。
5.对于身体有伤病的人员,通知120急救中心或者交就近的医院进行治疗。
6.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所谓走失人员是指因精神或智力障碍、年幼等原因离开亲人或离家后,无法找到亲人或回家的人员。
2.对一些无语言表达能力的,如精神病人、智障人员等,可以通过检查其身上是否有身份证、纸条、情况说明等能够反映出当事人基本情况的物品,确定其身份、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3.应当注意观察走失人员身体和精神状况,防止出现意外。
4.对物品登记时应注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特征等。
5.向家人移交走失人员时,应当注意审查接受人身份以及与走失人员的关系,防止假冒。
6.向家人或民政部门移交走失人员时,随同移交代管的物品,并当面清点核对,由接受人签字。
7.对于处警民警发现的走失人员,应将走失人员信息及时录入指挥中心“失踪人员”系统,以便查找。
8.对无法查清其家庭住址、无法与其家属取得联系,或者家属无法及时接回的,身体健康的走失人员,处警单位交由民政救助部门救助。
(二)失踪人员的处置
【工作规范】
1.对失踪人员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口音、身高、着装、携带的物品等基本情况,离家或失散、失去音信的起始时间。
2.了解相关情况,包括发现失踪的时间、原因;是否与家人有矛盾,平时为人处世习惯、性格等,注意掌握其近亲属、亲朋好友、同事等可能落脚的地点,特别要注意深挖是否有其他隐秘情况,或可能受到违法犯罪侵害情况。
3.帮助亲属到可能落脚的地点查找。
4.可以建议其亲属采取刊登寻人启事、张贴寻人公告等方式寻找。
5.与失踪人员可能出现地的公安机关联系,请求协助查找。
6.向家人或民政部门移交走失人员时,随同移交代管的物品,并当面清点核对,由接受人签字。
7.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所谓失踪人员是指较长时间或因涉及灾害、交通等事故,与家人、亲友以及利害关系人失去联系的人员。
2.对与失踪人员有债权债务纠纷的利害关系人要求查找的,公安机关可拒绝提供查找帮助,并告知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3.处警单位比对尸体、协查通报等,判明是否有已经发生死亡或被伤害等情况。
4.通过查找仍然未果的,处警单位上报刑侦部门及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系统。
5、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或者已满十八周岁有被拐卖可能报案的,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三)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处置
【工作规范】
1.对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员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出走人员姓名、住址、身体状况、口音、照片、出走时间、与报案人关系等基本情况。
2.详细了解情况,分析判断出走原因和可能前往的地方,主要包括:出走原因、出走人员的个性特征以及穿着、携带物品等情况;出走人员的亲朋好友;必要时可以征得其亲属的同意,对出走人员留下的物品、书信等进行检查。
3.对可能被诱骗、拐卖的人员,如果有条件的,立即到车站、码头、交通要道或主要路口进行堵截,及时解救。
4.对其他情形出走的人员,帮助其亲属到同学、教师、亲朋好友以及其他最信赖的人和常去的地方查找。
5.对于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的,可以建议其亲属采取刊登广告、张贴寻人启事等方式寻找。
6.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了解出走原因时,要注意从其出走前的只言片语中分析可能出现的后果。
2.处警单位比对尸体、协查通报等,判明是否已经发生死亡、被伤害等情况。
(四)捡拾弃婴的处置
【工作规范】
1.对不能确定是否存在生命迹象的婴儿,在现场实施保暖措施,并通知120急救中心;情况危急时,可用警车直接送往就近的医院急救。
2.对捡拾婴儿的情况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捡拾人姓名、捡拾经过、捡拾时间、地点、随身物品等。
3.走访捡拾地周边群众,查找确定婴儿父母的线索。
4.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处警单位指派民警将弃婴移交民政部门。
2.移交时,将弃婴随身物品,包括字条、被褥、衣服等全部移交。
3.需要追究遗弃人法律责任的,依法立案追究。
八、其他警情的处置
(一)非正常死亡尸体的处置
【工作规范】
1.及时出警,迅速到达尸体所在现场。
2.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疏散围观群众,保护现场;有条件的,应对尸体进行遮掩保护。
3.开展现场调查访问,初步核查,寻找现场目击证人。
4.将现场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指挥中心,通知刑侦或交通、消防等职能部门派员到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5.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尽量保持现场原始状态,不得触动现场上痕迹、物品、尸体。
2.现场调查访问的主要内容:
(1)了解、收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发现后采取的保护措施,现场所见的情况,有无可疑人或者其他人在现场,现场有无反常情况,以及物品损失情况等;
(2)现场可疑或者作案人数、作案人性别、年龄、口音、身高、体态、相貌、衣着打扮、携带物品及特征,来去方向、路线等现场情况和线索。
3.对已经查明死因的尸体,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二)爆炸物品的处置
【工作规范】
1.迅速疏散现场无关人员,设置警戒线,封锁现场。
2.判明现场情况,及时报告指挥中心。
3.请求专业技术部门派员对爆炸物品进行处置。
4.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护准备。
5.待爆炸装置拆除后,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注意事项】
1.无论爆炸物真或假,民警在处置时都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切忌大意。
2.在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未到达现场前,民警不得擅自触碰爆炸物。
九、常见矛盾纠纷的处置
(一)债务纠纷的处置
【工作规范】
1.迅速隔离双方当事人,制止过激行为,稳定双方情绪,控制事态。
2.了解纠纷起因,弄清纠纷情况。
3.现场进行劝解,帮助双方化解矛盾。
4.双方协商不成,告知双方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5.告诫双方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不得再采取任何过激手段。
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对因债务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非法拘禁、损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取证,适时依法处理。
2.民警不宜介入纠纷的实质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3.对因赌博、嫖娼、贩毒、放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二)邻里纠纷的处置
【工作规范】
1.采取措施制止过激言行,稳定双方情绪。
2.及时展开调查,了解纠纷原因。
3.积极进行劝解,化解矛盾、促成和解。
4.对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经双方同意后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或《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5.双方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就民事争议事项和赔偿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6.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邻里纠纷,双方不愿意和解的,告知双方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7.告诫双方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不得再采取任何过激手段。
8.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因邻里纠纷引起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民警不宜介入纠纷的实质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必要时,可以邀请基层组织、相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当地德高望重的人、与双方熟悉的有关人员到场协助处理。
3.及时掌握邻里纠纷处置后情况,防止再次发生纠纷。
(三)家庭纠纷的处置
【工作规范】
1.控制局势,制止过激行为,稳定双方情绪。
2.了解纠纷原因。
3.必要时可以通知社区干部、社区民警、妇联、纠纷当事人的长辈或其他亲朋好友到场参与处置。
4.综合运用法律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家庭伦理教育等形式及时进行劝解,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
5.告诫双方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不得再采取任何过激手段。
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民警处警的主要任务是平息事态,预防和及时查处家庭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
2.民警不宜介入纠纷的实质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四)劳资纠纷的处置
【工作规范】
1.控制现场局势,制止过激行为,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疏导交通,恢复现场正常秩序。
3.通过听取当事人或代表人陈述,现场访问群众等方式,弄清纠纷起因、经过。
4.依法进行劝解,敦促履行义务,促使双方和解。
5.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告知向工会、信访、劳动、建设等部门寻求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6.告诫双方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不得再采取任何过激手段。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民警处警的主要任务是平息事态,预防和及时查处劳资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
2.民警不宜介入劳资纠纷的实质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必要时,报告指挥中心通知劳资纠纷主管行政部门派员到场协调处理。
3.处置人数较多的劳资纠纷,要注意进行现场控制,不能控制时要及时报告,防止形成群体性事件。
(五)医患纠纷的处置
【工作规范】
1.采取有效措施,疏散围观群众,制止过激行为,控制事态发展,维护医疗秩序。
2.听取医患双方陈述,了解纠纷起因、过程等情况。
3.及时通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到场协调处理。
4.对现场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进行取证,收集固定证据;对构成刑事、行政案件的,分别按照刑事、行政案件办案程序办理。
5.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医患纠纷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防止矛盾激化。
2.对大吼大闹者进行劝阻、教育,陈述利害关系;对破坏医疗设施、追打医疗人员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停尸闹丧的,责令其撤离。
3.处置医疗纠纷时,要理解患者本人及亲属的心情,积极引导。
4.对职业医闹分子要注意收集证据,果断处理。
5.必要时通过上级部门或指挥室请求支援,对于情况重大的要及时通过相关途径向当地党政主要领导汇报。
(六)过激讨薪纠纷的处置
【工作规范】
1.了解并报告现场情况,请求指令或支援。
2.及时通知消防部门、劳动部门、用工单位、医疗救护等人员到场,形成处置合力,必要时通知家属和亲朋好友到场劝解。
3.依据现场情况,灵活采取劝解、阻止、解救、强行带离现场等措施,制止过激行为,确保人员安全。
4.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知其向劳动等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5.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过激讨薪行为往往围观群众较多,现场秩序混乱,注意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维护好现场秩序。
2.处置结束后必须对过激讨薪者进行法制教育,促使其认识行为的危害性,必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