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6133/202011-00007 |
信息分类: |
户政服务 |
内容分类: |
其他,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
萧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15:11 |
文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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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出生登记户口须知 |
审核人: |
初审: 复审: 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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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安、安全、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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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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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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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户口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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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户口须知
发表时间:2020-11-11 15:11
信息来源:萧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公安局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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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3、婴儿父(母)《结婚证》(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4、婴儿父(母)《结婚证》(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备注: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2、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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