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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413223250******)

发表时间:2024-09-04 17:12 信息来源:萧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公安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违法行为人刘*,男,1966年4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22************,户籍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中山路,现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中山路。

现查明202409387分,*驾驶号牌为LF899*(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县龙城镇交通路交通路小西环至淮海路路段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712X),被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龙城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陈述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刘*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依法扣留当事人刘*机动车驾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依法拖移当事人刘*事发时驾驶的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刘*提取尿液检测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龙城中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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