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许**,男,1988年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22**********,户籍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李台行政村许谷堆自然村,现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李台行政村许谷堆自然村。
现查明:2024年09月14日8时29分,许**驾驶号牌为皖L9V77*(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县龙城镇世纪大道路与马五路交叉口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712X),被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龙城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许**的陈述、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许**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依法扣留当事人许**机动车驾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依法拖移当事人许**事发时驾驶的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对许**提取尿液检测。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龙城中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