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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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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9-22 17:28 信息来源:萧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公安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违法行为人彭*,男,1986年3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22************,户籍安徽省萧县马井镇权楼行政村权楼自然村,现住安徽省萧县马井镇权楼行政村权楼自然村。

现查明202492081分,*驾驶号牌为L888G8(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萧县龙城镇世纪大道与马五路交叉口,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6032),被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龙城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陈述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司法鉴定报告书、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彭*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依法扣留当事人彭*机动车驾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依法拖移当事人彭*事发时驾驶的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彭*提取血样、尿液检测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龙城中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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