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李**,男,1974年0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22************,户籍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闫集镇胡寨行政村大吉店自然村,现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闫集镇胡寨行政村大吉店自然村。
现查明:2024年10月4日6时45分,李**驾驶号牌为皖LLF223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县黄口镇老黄口路段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黄口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李**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李**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黄口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萧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