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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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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10-05 17:30 信息来源:萧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公安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违法行为人李**,男,1974年0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22************,户籍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闫集镇胡寨行政村大吉店自然村,现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闫集镇胡寨行政村大吉店自然村。

现查明2024104645分,**驾驶号牌为LLF223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县黄口镇老黄口路段,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黄口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之规定,决定**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黄口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萧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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