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高*,男,1991年11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341281199*********,户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杜楼镇。
现查明:2024年11月12日7时55分,高*驾驶号牌为皖L60***2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311国道300公里350米,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高*本次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高*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高*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高*作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