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萧县公安局 > 治安管理
阅读人次: 字体: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41322325011****)

发表时间:2024-11-08 09:59 信息来源:萧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公安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违法行为人张*,男,1968年04月03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221968*********户籍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杜楼镇,现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杜楼镇。

现查明:2024年11月7日16时38分,张*驾驶号牌为LZ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311国道326公里200米,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宿州市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本次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之规定,决定*作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