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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强措编号:3413223250299401)

发表时间:2025-05-31 16:40 信息来源:萧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公安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违法行为人*峰,男,19721020日生,居民身份证3406031972********,户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

现查明2025 年5月27日23时35分,*峰驾驶号牌为FF9***小型轿车驶至宿州市萧县淮海路公园世家南门路段,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萧县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峰本次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峰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郑*峰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决定*峰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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