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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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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09-30 16:56 信息来源:萧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公安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违法行为人*,男,19890302日生,居民身份证3413221989********户籍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马井镇,现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马井镇。

现查明202509040950分,*驾驶LE9***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连栾线(国道311)350公里500米路段,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被萧县公安局交警青龙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本次实施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候*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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