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通告如下: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一、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二、禁止生产、加工、经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三、依法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应当处理处罚后补检
四、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油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种蛋等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
五、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运输生猪应当使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车辆运载工具,在装卸前和卸载后要及时清洗和消毒。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