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第一条、行政村实行以收定支,现金结算,原则上不允许借款、签单或赊欠物资。
第二条、 村干部因工作需要预领集体资金的,须经村财务负责人批准;若村财务负责人需预领资金,自身不能审批,由监委会其他成员审批。预领资金一般在公务处理完毕后三天内结清,严禁个人借故拖欠或占用。领取公款长期不清,超过六个月的,视情况可作挪用公款论处。
第三条、严格执行政企分开的原则,严禁村集体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准挤占或挪用集体资金。村集体不准把债务向农民转嫁或摊派
第四条、加强债务的清理,逐笔查清发生日期、凭证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并制定初定偿还计划报镇政府审批。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应收应付经济业务必须全部纳入帐内核算,出纳人员要建立应收应付分户明细登记簿,详细登记应收应付单位名称、应收应付业务发生的时间、金额、原因及经手人、证明人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