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日前,县水利局组织力量,完成了萧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上报了《关于报送萧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方案的请示》(萧水〔2020〕160号)。按照《萧县人民政府关于萧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方案的批复》(萧政秘〔2020〕27号)意见,现将萧县岱河等16条河流和2座水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公告如下:
一、萧县河湖具体管理范围如下:
(一)岱河:河道长度35.74km。
1.划界标准:无堤防段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堆土区背水侧坡脚线以内的护堤地、堆土区、行洪区、滩地(包括可耕地)、水域。
2.划界范围:起始杨楼镇杨楼行政村董楼自然村,终至孙圩子乡程蒋山行政村小王庄自然村,左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35.853km,右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36.815km。
3.管理主体:沿河相关水利站,主管部门为萧县水利局。
(二)老岱河:河道长度20.3km。
1.划界标准:堤防段按照背水侧护堤地10m范围划定管理范围,无堤防段河道管理范围为20年一遇设计防洪水位以内区域,无设计洪水位区域段以最高历史洪水位以内区域,无设计洪水位且历史最高洪水位不宜参考的根据保护需要按河道开口线向外延伸。堤防堆土区较宽的,以堆土区外坡脚线为基准划定范围。
2.划界范围:起始圣泉乡袁新庄行政村三座楼自然村,终至杜楼镇彭村行政村所里入岱河口,左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20.429km,右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19.64km。
3.管理主体:沿河相关水利站,主管部门为萧县水利局。
(三)运河:河道长度20.33km。
1.划界标准:无堤防段河道管理范围为20年一遇设计防洪水位以内区域,无设计洪水位区域段以最高历史洪水位以内区域,无设计洪水位且历史最高洪水位不宜参考的根据保护需要按河道开口线向外延伸。堤防堆土区较宽的,以堆土区外坡脚线为基准划定范围。
2.划界范围:起始龙城镇王典行政村芦庄自然村,终至丁里镇瓦子口行政村瓦子口自然村。左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20.1km。右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17.286km。
3.管理主体:沿河相关水利站,主管部门为萧县水利局。
(四)龙岱河:河道长度13.04km。
1.划界标准:城区设有防洪墙段,管理范围以保护防洪墙安全运行并留有适当河宽。龙岱河无堤防段河道管理范围为20年一遇设计防洪水位以内区域。
2.划界范围:起始龙城镇城北社区龙湖自然村,终至萧淮界丁里镇胜利行政村浮绥自然村,左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13.214km,右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12.329km。
3.管理主体:沿河相关水利站,主管部门为萧县水利局。
(五)利民沟:河道长度37.8km。
1.划界标准:利民沟全段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堆土区背水侧坡脚线以内的护堤地、堆土区、行洪区、滩地(包括可耕地)、水域。
2.划界范围:起始新庄镇欧套行政欧套自然村,终至杜楼镇朱解庄行政村朱解庄自然村,左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38.033km,右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37.64km。
3.管理主体:沿河相关水利站,主管部门为萧县水利局。
(六)北湘西河:河道长度16.07km。
1.划界标准:北湘西河全段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堆土区背水侧坡脚线以内的护堤地、堆土区、行洪区、滩地(包括可耕地)、水域。
2.划界范围:起始萧砀界酒店乡赵圈行政村杨洼自然村,终至马井镇长征行政村董井自然村,左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15.923km,右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15.822km。
3.管理主体:沿河相关水利站,主管部门:萧县水利局。
(七)湘西河:河道长度29.03km。
1.划界标准:湘西河全段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堆土区背水侧坡脚线以内的护堤地、堆土区、行洪区、滩地(包括可耕地)、水域。
2.划界范围:起始马井镇麻堤口行政村麻堤口自然村,终至萧淮界孙圩子乡周圩子行政村周圩子闸南,左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29.038km,右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29.103km。
3.管理主体:沿河相关水利站,主管部门:萧县水利局。
(八)港河:河道长度31.48km。
1.划界标准:港河全段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堆土区背水侧坡脚线以内的护堤地、堆土区、行洪区、滩地(包括可耕地)、水域。
2.划界范围:起始马井镇朱庄行政村冯瓦房自然村,终至萧淮界孙圩子乡周圩子行政村周圩子自然村,左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31.28km,右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31.576km。
3.管理主体:沿河相关水利站,主管部门:萧县水利局。
(九)申河:河道长度23.83km。
1.划界标准:申河全段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堆土区背水侧坡脚线以内的护堤地、堆土区、行洪区、滩地(包括可耕地)、水域。无堆土区边界线且无设计洪水位区域段以最高历史洪水位以内区域,无设计洪水位且历史最高洪水位不宜参考的根据保护需要按河道开口线向外延伸。
2.划界范围:起始酒店乡申河行政村寇庄自然村,终至祖楼镇穆寨行政村穆寨自然村,左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23.884km,右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23.754km。
3.管理主体:沿河相关水利站,主管部门:萧县水利局。
(十)毛河:河道长度22.61km。
1.划界标准:毛河全段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堆土区背水侧坡脚线以内的护堤地、堆土区、行洪区、滩地(包括可耕地)、水域。无堆土区边界线且无设计洪水位区域段以最高历史洪水位以内区域,无设计洪水位且历史最高洪水位不宜参考的根据保护需要按河道开口线向外延伸。
2.划界范围:起始酒店乡和谐行政村龙新庄自然村,终至祖楼镇石桥行政村孙瓦房自然村,左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22.589km,右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22.634km。
3.管理主体:沿河相关水利站,主管部门:萧县水利局。
(十一)洪河:河道长度23.36km。
1.划界标准:洪河全段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堆土区背水侧坡脚线以内的护堤地、堆土区、行洪区、滩地(包括可耕地)、水域。无堆土区边界线且无设计洪水位区域段以最高历史洪水位以内区域,无设计洪水位且历史最高洪水位不宜参考的根据保护需要按河道开口线向外延伸。
2.划界范围:起始萧砀界酒店乡西赵楼行政村申庄自然村,终至张庄寨镇崔口行政村崔口自然村,左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24.139km,右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16.104km。
3.管理主体:沿河相关水利站,主管部门:萧县水利局。
(十二)碱河:河道长度12.85km。
1.划界标准:碱河全段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堆土区背水侧坡脚线以内的护堤地、堆土区、行洪区、滩地(包括可耕地)、水域。
2.划界范围:起始萧永界张庄寨镇河西行政村毛桥自然村,终至石林乡魏楼行政村周集自然村,左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12.816km,右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12.599km。
3.管理主体:沿河相关水利站,主管部门:萧县水利局。
(十三)洪碱河:河道长度12.29km。
1.划界标准:洪碱河全段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堆土区背水侧坡脚线以内的护堤地、堆土区、行洪区、滩地(包括可耕地)、水域。
2.划界范围:起始石林乡魏楼行政村周集自然村,终至萧濉界孙圩子乡侯楼行政村蒋李庄自然村,左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12.336km,右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12.243km。
3.管理主体:沿河相关水利站,主管部门:萧县水利局。
(十四)闸河:河道长度17.77km。
1.划界标准:闸河有设计洪水位段,其管理范围为20年设计洪水位区域段。无设计洪水位段,河道管理范围为堆土区背水侧坡脚线以内的护堤地、堆土区、行洪区、滩地(包括可耕地)、水域。
2.划界范围:起始苏皖界龙城镇马楼行政村马楼自然村,终至萧濉界永堌镇前进行政村前进自然村,左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18.25km,右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11.686km。
3.管理主体:沿河相关水利站,主管部门:萧县水利局。
(十五)倒流河:河道长度25.75km。
1.划界标准:倒流河下段有设计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设计堤防坡脚线10米以内的护堤地、堆土区、行洪区、滩地(包括可耕地)、水域。倒流河上段无堤防且地势较高,最高洪水位未出河口,其管理范围为河口以内行洪区、滩地(包括可耕地)、水域。
2.划界范围:起始庄里乡栾庄行政村栾庄自然村,终至白土镇张村行政村冯楼自然村,左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25.535km,右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25.668km。
3.管理主体:沿河相关水利站,主管部门:萧县水利局。
(十六)灌沟河:河道长度13.24km。
1.划界标准:灌沟河全段无堤防且地势较高,最高洪水位未出河口,其管理范围为河口以内行洪区、滩地(包括可耕地)、水域。河道途经张庄水库,管理范围界线以水库30年一遇洪水位线划定连接。
2.划界范围:起始庄里乡尠沟行政村金寨自然村,终至官桥镇赵楼行政村新庄自然村,左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25.535km,右岸外缘边界线长度为25.668km。
3.管理主体:沿河相关水利站,主管部门:萧县水利局。
(十七)永堌水库:管理范围0.88km²。
1.划界标准: 水库划界为5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进行划界。
2.划界范围: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小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m,主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m。
3.管理主体:永堌水库管理所,主管部门为萧县水利局。
(十八)马庄水库:管理范围0.49km²。
1.划界标准: 水库划界为3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进行划界。
2.划界范围: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小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m,主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m。
3.管理主体:官桥镇水利站,主管部门为萧县水利局。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相关涉水法律法规规定及其省市县要求,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各项措施,全面做好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县水利部门要按照河湖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县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工作。
2020年11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