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好各项惠民政策,保障政府对农民的各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级乡镇财政管理部门所管理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三)专款专用,精细管理
(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四条 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乡镇财政机构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能,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办法规定,对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将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报上级部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坚持分级负责申报原则;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审核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分配原则,乡镇财政应切实负起监督责任。
第六条 对乡镇专项资金,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机制。乡镇财政部门要协调各站所,将专项资金按时发放到位,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并把监管情况及时向县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夯实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基础。乡镇财政要按照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调查研究,征求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按各类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侵占乡镇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应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