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流程,健全会议运行机制,提高议事效率,提升决策质量,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宿政办秘〔2017〕80号)和《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萧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萧政发〔2018〕10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县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会议组成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由县长决定临时召开。
根据需要,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领导及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群团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安排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以及上级驻萧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县司法局和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市民代表、相关专家列席会议。
汇报单位一般为议题主办单位。列席单位和邀请列席单位由主办单位(汇报单位)提出,按程序依次报县政府办公室相关股室、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
二、落实会议任务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本县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报请省、市政府批示的重要事项;
3.讨论通过需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4.讨论通过需报请县委审定的事项;
5.讨论决定由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送审稿;
6.学习法律法规规章,研究部署依法行政有关工作;
7.研究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报告稿;
8.按照规定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及荣誉称号的授予;
9.决定向省、市政府推荐由省、市级确定表彰的政府序列单位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0.讨论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党风廉政建设、扶贫开发、统计等重要事项;
11.讨论乡镇、部门提请县政府决定的涉及全局的重要事项;
12.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严禁扩大议题范围,以下事项不予审议:
1.依法、依职权应当由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决定的事项;
2.依照职责分工属县政府分管负责人职权范围内可自行决定处理的事项或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可以直接审批的事项;
3.已明确授权由专项议事协调机构决定的事项;
4.其他不属于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范围的事项。
三、规范上会程序
(一)拟定议题。主办单位(汇报单位)将拟提交上会的议题,报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
(二)征求意见。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主办单位(汇报单位)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
1.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主办单位(汇报单位)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文件要求,充分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原则上要达到协调一致、无较大分歧。对部门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组织协调,原则上协调一致后方可提请会议讨论。
2.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精神,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
3.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且署名、盖章。
4.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进行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5.需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原则上应提前向上级行政机关汇报衔接,上级行政机关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会议审议。
6.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主办单位(汇报单位)应当依据相关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完善重大决策方案,并在起草说明中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三)合法性审查。原则上,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事项均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下列事项不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1.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
2.提请会议审议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
3.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
4.目标管理责任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要点、考核结果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
主办单位(汇报单位)应当在会前汇报5天前将相关材料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程序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05号)和《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萧政发〔2016〕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议题入库。主办单位(汇报单位)填写入库审批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再依次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交有关材料后,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库。
入库需提交材料:
1.入库审批表;
2.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3.汇报提纲(起草说明);
4.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议题文件);
5.文件解读材料;
6.文件依据和参考资料;
7.部门反馈意见汇总,包括征求意见单位、反馈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意见采纳情况,以及未采纳原因等。
入库议题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相关股室、副主任负责对上会文件进行初审,把好内容政策关,对不符合公文规范和上会要求的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或予以退回重办。
对审批程序不全、相关材料缺失,特别是未按规定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部门之间对所涉事项意见不一致甚至有较大分歧的议题,坚决不予入库,一律退回重办。
(五)召开会议。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
主办单位(汇报单位)将汇报提纲、议题内容和征求意见汇总表统一装订成册,份数为30+列席单位数,及时报送至县政府办公室文秘股。其中,规范性文件应加注“送审稿”。
县政府相关负责人因故不能参会,或主办单位(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会的,未经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原则上不予审议。
四、强化督查落实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在3个工作日内印发。对会议审议通过应印发的有关文件,须在7个工作日内印发。需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办单位(汇报单位)牵头修改完善,经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县委。除会议另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会议决定事项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贯彻落实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把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主办单位(汇报单位)要制定工作计划表或建立工作台账,对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会议上县政府负责人交办的事项,进行工作细化、责任分解,明确责任领导、牵头单位、工作要求、完成时限等。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文件制发或相关会议召开,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牵头督促落实;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由县委督查考核办牵头督促落实。
五、提升议事效率
(一)主办单位(汇报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前做好工作谋划,满足入库条件的议题,要及时将相关材料报至县政府办公室文秘股,纳入议题库。原则上,会前3个工作日内接收到的议题,不列入当次县政府常务会议;上会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会上,由主办单位(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汇报席汇报;汇报内容要言简意赅、简明扼要,汇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分钟之内。
(三)列席单位和邀请列席单位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已书面反馈且没有新的意见,会上只作表态性发言;如有新的补充意见,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分钟。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适宜公开的,须在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进行公开。
六、严肃会议纪律
(一)列席人员原则上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应向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请假,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同时安排其他负责人参会。
(二)强化会议材料的保密性管理,需要在会场收回的材料,议题汇报结束后要立即收回;不需要收回的材料,由参会有关单位负责人带走、保存,不得随意外传、借阅。
(三)需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的议题,由主办单位(汇报单位)在入库时一并提出,并说明上会理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的议题,要在汇报提纲中统一加注“业经县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
(四)分议题参会的列席单位、邀请列席单位负责人,要提前到指定区域候会。
(五)除主办单位(汇报单位)可带1名工作人员参会外,其他单位一般不得带工作人员参会。
(六)严肃会场纪律,会议期间禁止接打手机、随意走动、大声喧哗,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