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庄里镇财务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管理监督,定期检查、分析债权债务以及增减变化原因,对数额较大的债权债务应组织有关人员实行跟踪管理,杜绝呆帐、死帐等不良债权的发生。
2、任何人不得擅自以集体名义想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也不得擅自借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借款,必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确定,并签定规范的借款合同,数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借款合同应及时报备,接受上级部门监督。
3、不得为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特殊情况需担保的,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并报上级同意后方可实施。
4、党委成立债权债务清理小组,组长由财务主管(负责人)担任,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种应收款项的清理,核实、严格控制不正常的应收款发生,对拖欠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加大清收力度,明确责任,积极催收。对一些确实无法收回的坏帐、呆帐、死帐,必须认真核实、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材料,并经民主理财程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核销或核减应收款项。
5、财务会计应认真做好日常的债权债务的核算工作,准确及时地反映本镇以及内部往来的真实情况,不得虚设应收、应付款项,不得向领导提供虚假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