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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监督途径

发表时间:2025-07-30 09:13 信息来源: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责任编辑:国土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一、执法职责

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大队依法查处本县范围内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司法机关落实行政处罚的执行。

二、执法权限

查处萧县范围内土地、矿产、测绘、林业等领域内的违法案件。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四、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取证

1.自然资源执法部门依据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立案。立案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

2.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对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勘验笔录。

3.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询问时,应当全程录音、摄像,并保持录音、摄像资料的完整性。

(二)审批、决定与行政处罚

1.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制作调查报告,写明案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建议等情况,附有关证据材料。

2.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建议后,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

3.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章。

4.行政罚款决定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5.案件执行完毕,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经执法机构审核并报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归档。

五、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萧县人民法院起诉。

六、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咨询电话:0555-5027549 投诉方式:0552-502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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