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好农村路”建设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策部署,切实改善全省农村地区交通条件,更好地助推精准扶贫,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17号)、《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宿发〔2018〕21号)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关于农村公路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遵照省市统筹、县区负总责,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实施、自愿申报,科学论证、精准施策的原则实施,坚持统筹规划、总体控制、集中实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全力推进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设。
第三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要坚持阳光操作、公开透明,尊重群众和基层政府的意愿,统筹考虑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设方案,形成自下而上的公议、复核及审批的决策机制,群众愿意干、政府就支持,市县先建设、省里再补助,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设。
第四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督、企业自检质量保证体系;认真落实 “七公开”制度,实行项目公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围绕贯彻交通运输部“四好农村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养护机制,确保农村公路运行长效。
第五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纳入省民生工程范畴组织实施。坚持做好民生工程常态化宣传,引导群众参与工程实施与监督,做实做细基础信息填报工作,提升人民群众知晓度和满意度;强化绩效管理,切实做到项目年初计划有目标、执行过程有监控、项目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
第六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认真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等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规章和规定。
第七条 实施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的有关行业监督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目标任务和建设标准
第八条 到2020年底,通过实施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原则上全市每个较大自然村通1条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特殊区域特殊路段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的硬化路。2020年,全市实施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201公里。
第九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要按照安全、畅通、经济、环保的原则确定其建设标准。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原则上采用四级公路建设标准,路基宽度不低于5.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特殊区域特殊路段不低于3.5米);错车道设置应按照实地地形、地貌和视距等因素灵活设置,但原则上不得大于300米。路面硬化工程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20厘米,基层厚度不低于18厘米,老路基应进行夯实或换填处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要统筹考虑当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交通需求特点等因素,对于路面宽度低于4.5米的路线路段,由县区交通运输局合理确定每个项目路面宽度,报请县区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确认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必须拓宽至4.5米及以上,对确不具备条件的路段,通过设置错车道、路肩硬化、实施安全防护等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选址要注重节约集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尽可能利用既有路基,避免大填和大挖,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施时严格执行扬尘治理等各项环保措施,必须同步建设防护、排水、交通安全等必要的附属设施,通客车路线同步建设候车亭,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要坚持桥涵同步配套的原则,注重危桥改造。
第三章 组织实施责任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农村公路扩面工程实施,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给予适当市级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议计划编制上报、组织实施、整合建设资金,确保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廉政和管养目标实现。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复核上报的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议计划,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加强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监管,做好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质量监督、工程验收抽查等工作。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监管工作;市县区发改、扶贫、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要严格规范项目法人工程实施行为。
第四章 资金管理筹措和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资金除省和市级按政策规定补助外,其余资金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解决。资金来源包括:
(一)省财政补助资金按贫困县标准定额补助资金;
(二)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资金;
(三)县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四)帮扶单位帮扶、社会支持、村级“一事一议”等多渠道筹集的资金;
(五)经本级政府批准,向农发行、国开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十九条 省市补助资金标准: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省级贫困县23万元/公里和国家级贫困县分别按24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对行蓄洪区内建设项目按照一类行蓄洪区40万元/公里、二类行蓄洪区30万元/公里、三类行蓄洪区(含洪洼区)25万元/公里给予定额补助,其余建设资金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负责统筹解决。市级补助资金与建设成效挂钩,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条 省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的直接费用,不得改变投资方向和投资用途,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市级补助资金可以统筹用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相关补助费用。
第二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审批程序、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实行财务公开、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一)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全省年度建设任务,每年9月底前提出各市(省直管县)下一年度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并征求各市(省直管县)意见;
(二)省交通运输厅统筹考虑各市(省直管县)意见后,每年10月15日前下达各市县下一年度建设任务,并要求各市县同步开展具体建设项目的计划申报工作;
(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建设计划进行初审,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四)省交通运输厅对各市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及时组织审核、整理,并同步开展全省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正式下达下一年度建设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设计划依托安徽省农村公路“十三五”项目计划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上报年度建设计划时需同步上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和空间属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年度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项目、不得降低建设标准、不得减少建设规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在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前提下,按以下流程和要求办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5月15日前提出调整申请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5月底前完成所辖县(市、区)调整项目的初审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经审核后每年6月底前下达调整项目清单,完成调整项目的批复工作。年度建设计划每年调整一次,并于6月底前完成,逾期不再调整。
第六章 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行项目库管理,由县区按照安排原则调查摸底申报,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确定,凡纳入省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库的均视为已立项,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执行“一路一档”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审批、报市备案。
第二十八条 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方案在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招标,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可采取同一乡镇多项目组建片区监理组进行监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必须填写质量责任登记表。由项目法人向交通质监机构上报备案。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要严格履行政府质量监督程序。县区交通运输局其质监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监督及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向交通质监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中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质量检测、鉴定。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参建单位按单位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负责。
(一)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目标,落实质量责任,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设计单位应深化设计管理,完善施工中后续服务,承担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
(三)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需要派驻工地项目监理组。监理人员须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监理人员要尽职尽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各工序进行现场质量监理。
(四)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按合同要求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与进度。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巡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抽查率不得低于10%,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施情况的检查做到全覆盖。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地的组织和管理,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对工程施工需要长时间占用车道、中断交通的,应选择好绕行路线,并在绕行路口设立明显的指路标志,采用多种有效形式告知公众。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行项目公示制,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实施的时间、规模、技术标准、资金来源、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情况。各地要组织和鼓励群众对工程实施监督,聘请有经验和责任心的老党员、老村干、老复退军人、老退休教师、老村民代表对工程质量及管理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后1年。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合格工程责令整改并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由项目法人在计量支付中按比例扣除,待项目缺陷责任期满,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的意见》(交公路发﹝2014﹞100号)精神和要求,全面实行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内容的“七公开”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结合政务信息公开和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的公示制对工程的建设动态、先进经验、创新理念以及涌现出的好人好事等事迹加强宣传报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业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及造价控制,提高民生工程满意度,充分发挥民生工程绩效。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管理实施工程月报制度。各县区要建立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台账制度,及时统计当月20日前工程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当月28日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工程项目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及相关工程统计报表。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六章 竣(交)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应履行验收程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为一次进行,以项目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打捆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可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竣(交)工项目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一)项目批复文件或计划;
(二)项目设计文件;
(三)招投标文件或邀标文件;
(四)合同文件(施工、监理合同,质检申请和批复);
(五)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六)施工许可决定书;
(七)原材料试验资料(建设、施工单位试验委托书);
(八)中间检查资料(监理抽检资料);
(九)施工单位项目竣工资料;
(十)质量责任登记表。
第四十四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资料报市备案。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第七章 养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县区农村道路管理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更新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的基础台账信息,认真履行养护巡查和养护管理职责,保障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
第四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农村公路养护相关规定,落实农村公路扩面延伸程项目的养护资金,按照“四好农村路”乡村道专管员制度,明确管养人员。
第四十七条 切实有效加强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的后续维护保养,保障道路完好畅通。建立健全养护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养护管理人员、资金落实到位,推动养护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和市场化。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有关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严格履行省市民生工程相关政策规定和制度要求。市“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对全市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计划实施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严格执行质量终身制和责任追究制,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市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并核减、收回专项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停止下达下年度工程项目计划,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或补助资金用途的;
(二)不能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自筹资金的;
(三)未按计划组织实施的;
(四)工程建设进展滞后的;
(五)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六)为及时拨付工程款和支付农民工工资等组织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以及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的;
(八)不按市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工程进展情况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好农村路”建设
——农村公路养护水平提升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加快补齐公路发展短板,切实提高我市农村公路养护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方案》等国家和省制定的关于农村公路养护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明确总体要求。切实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破解发展瓶颈,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政府为主导的资金保障体系和绩效目标考核体系,构建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提升应急保障能力,更好的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脱贫攻坚奠定基础。
第三条 制定年度目标。到2020年底,农村公路优、良、中等路总比例达到85%,县乡公路大中修比例达到7%,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逐步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整合政府和市场资源,有效提升农村公路养护水平、抗灾减灾抢修能力和服务品质。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示范创建,逐步树立农村公路绿色发展理念。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 增加养护资金投入。
(一)省级补助资金。省级补助标准按每年县道7000元/公里、乡道3500元/公里、村道1000元/公里(“7351” 补助标准),提高到县道15000元/公里、乡道7000元/公里、村道2000元/公里(“1572”补助标准)。
(二)市县区配套资金。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不低于每年县道10000元/公里、乡道5000元/公里、村道1000元/公里的标准(“1051” 标准)筹集养护资金,实际已高于上述标准的不得降低。市补助资金按县区养护成效(省市年度管理目标考核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日常考评结果、工程质量评定结果、示范创建结果等),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第六条 规范省市补助资金用途。省补养护资金由“固定省补资金”和“增量省补资金”组成。“固定省补资金”按照2017年底统计年报中农村公路里程和“7351”补助标准确定。“增量省补资金”为因提高省补养护资金标准而增加的省补资金,其中 20%由省级统筹,用于灾毁应急、灾害防治、示范创建奖励补助等,其余80%按各地养护成效补助(省补养护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工程质量评定结果等)。市级补助资金按照年度年报农村公路里程和“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标准确定,统筹用于“四好农村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设、日常养护、示范创建、灾毁应急、灾害防治、管养考核、绩效评价等补助费用。
第七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九条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条 推进养护市场化。县级人民政府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农村公路养护,提高公共服务能力。鼓励县、乡镇社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路养护;支持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班站及人员成立独资或股份制养护企业。
第十一条 提高养护专业化。大力推行大中修养护工程专业队伍施工;推广零星小修、应急抢修工程与日常保养捆绑招标、片区捆绑招标等模式,提升养护专业化水平。积极探索“建养一体化”模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社会资本,由社会资本承担项目的实施(含资金筹集、总承包施工)及交工验收后养护服务工作,政府依据项目建设及养护的绩效评估情况,支付“建设+养护”费用,服务期满后,公路交还地方政府。
第十二条 促进养护标准化。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安徽省农村公路小修保养作业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要求,大力推广工艺成熟、低成本、操作简单的标准化养护应用技术,规范养护单位现场作业。
第十三条 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有效整合“交通公路队伍、在建施工队伍、社会力量”等多方应急保障力量,开展综合应急演练、跨区域联合演练和实战训练;加强与公安交警、气象部门的信息沟通,提高协同处置能力;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统筹建设农村公路灾毁应急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布局,加强应急物资、抢险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简化应急工程程序。一般灾毁应急工程的设计(估算造价400万元以下)现场直接确定修复方案并简易设计,可由管养单位直接组织施工;桥梁、大型挡土墙、滑坡等重大灾毁工程的设计(估算造价400万元以上)采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具备资质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保证方案科学、合理。重大灾毁工程施工,可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从全省交通建设信用考核AA级、A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中选择队伍,加快灾毁修复进程。
第十五条 提高养护品质。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绿色生态、创新驱动”原则,统筹城乡绿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大力创建品质示范路。择优选择创建方案,充分利用旧路资源,避免高填深挖,完善公路生命安全工程、防排水等附属设施;加强质量监管,延长使用寿命,降低运营养护成本;加强原生植物保护和路域生态恢复,促进农村公路与沿线生态环境自然和谐。
第十六条 加强工程统计。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及时做好养护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强化组织领导。在总路长制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养、公路灾毁、应急保障及品质示范路创建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出台本级农村公路管养、公路灾毁、应急保障及品质示范路创建相关政策和制度措施,加大推行工作力度,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落实资金保障。设区的市、县财政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养护资金,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养护经费纳入本级年度部门预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统筹分类编制养护管理、应急保障、示范创建等项目预算计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建立健全资金拨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加强技术指导。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大农村公路养护水平提升工程工作指导力度,对各地好的创建经验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各级路长及路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对照工作职责,通过开展培训、适时组织学习交流等,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指导,积极帮助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技术和管理难题,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推进。
第二十条 加强质量巡检。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县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巡检。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县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抽查率不低于10%,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县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抽查率不低于30%,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县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情况的检查做到全覆盖。
第二十一条 强化监督考核。各地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市交通运输局将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农村公路养护水平提升工程作为“四好农村路”工作的一部分,纳入到年度政府目标考核。
“四好农村路”建设
——农村公路路长制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权责明确、分级管理、管养有效、奖惩有力”的原则,在全市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进一步落实县级政府、乡镇政府、村委会的管养责任。为压实各级路长职责,成立路长办公室,在乡镇同步推行乡村道路专管员制度,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农村公路路长制管理体系。
第三条 2020年,各地进一步完善路长制及乡村道路专管员制度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县级路长办公室职责,明确细化辖区内农村公路各级路长责任人;全面推行乡村道路专管员制度,确保到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均完成乡村道专管员招募、并经培训上岗。
第四条 到2020年,基本消除农村公路沿线“脏、乱、差”现象,实现农村公路“实安绿美”目标。通过“美丽乡村”建设、路域环境集中整治、部门联动等措施,完成农村公路沿线乱堆乱放、违法侵占、违法搭建广告牌和违章建筑等治理工作,实现农村公路更畅更安、更绿更美目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明显提升。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分级设立路长。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在辖区内建立县、乡镇、村三级路长。县级设立总路长,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乡镇设立乡镇路长,由乡镇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建制村设立村路长,由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路长制延伸到自然村。
第六条 成立路长办公室。县级人民政府成立路长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路长联席会议。县级路长办公室设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任由分管交通的县级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县发改、财政、公安、国土、环保、安监、农业、扶贫、水利、林业、市场监督、旅游等相关部门分管农村工作的领导为成员。
各乡镇政府参照成立乡镇路长办公室,乡镇路长办公室与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合署办公。
第七条 建立乡村道路专管员制度。县级路长办公室根据辖区内各乡镇农村公路等级、数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确定各乡镇的乡村道路专管员数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募专职乡村道路专管员。乡村道路专管员日常工作由各乡镇考核管理,原则上每个乡镇均要有专职的乡村道路专管员。乡村道路专管员具备初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具备一般文字处理及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乡村道路专管员可优先选用有建设养护工程经验的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本地户籍人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路长及乡村道路专管员职责
1.县级总路长:总路长为全县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和路域环境治理、路产路权保护的总负责人,承担推行辖区内路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总考核职责。
2.乡镇路长:乡镇路长为辖区内乡道建设养护管理和路域环境整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落实总路长及县级路长办公室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3.村路长:为辖区内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和路域环境整治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组织辖区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应急处置、路域环境整治的协调;协助上级路长开展征迁、建设用地和县乡道路域环境整治、路产路权保护、应急处置等事项。
4.乡村道路专管员:乡村道路专管员在乡镇、村路长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日常管养巡查,负责病害、隐患排查、灾毁信息核查、上报,监督工程实施,及时制止并报告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协助交通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和涉路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九条 路长办公室职责
1.县级路长办公室:承担路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办理县级路长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主要职责为:落实总路长、路长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负责拟订路长制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负责落实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资金筹集,协调各部门处理路产路权保护、路域环境整治、应急处置等“四好农村路”建设推进的重大问题;统筹确定辖区内各乡镇乡村道路专管员指标,明确乡村道路专管员招聘条件、待遇、考核评价等;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强化激励问责。
县级路长办公室要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建管养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同时,县级人民政府要组建交通、公安、国土、环保、安监、农业、市场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配合各级路长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乡镇路长办公室:负责落实路长制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村路长不定期召开乡镇路长会议。主要职责为:负责做好辖区内乡道路线沿线的征迁、建设用地及养护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应急处置的协调;在县级执法部门配合下,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协助开展路产路权保护;督导、考评村路长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负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募乡村道路专管员,并对乡村道路专管员进行考核;协助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养机构协调县道管养问题。
第十条 县级路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应按照县级路长制实施细则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路长制各项工作;协助总路长解决农村公路建管养运、推行路长制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项决策。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宿州市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县区党委、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四好农村路”建设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工作任务、资金投入、机构、人员及保障措施。市交通运输局要做好行业指导、考核管理和经验推广工作。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工作,确保顺利实现“四好农村路”建设各项目标,让百姓看到实效,得到实惠。
第十二条 强化监督考核。2020年继续将“四好农村路”建设整体作为省民生工程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年度考核体系,严格实施考核。重点监督考核责任落实、建设质量、工作效率、资金到位等情况,建立健全考核结果与投资挂钩的奖惩机制。县级政府要加强对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督导,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组织在农村公路发展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重视宣传引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宣传引导工作,注重解决好农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主动做好农村公路一线人员的政策解读工作,为农村公路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大力宣传“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营造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好农村路”建设
——农村运输通达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村客运、物流业发展,确保到2020年实现“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总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推进城乡道路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保障城乡居民“行有所乘”基本需求为目标,整合城乡综合交通运输资源,完善优化运输网络,推动城乡客货运输融合发展,加快实现农村地区交通更便捷、出行更宜人、流通更高效、运输更安全。
第三条 2020年,继续推进建制村通客车工作,加强对已通客车建制村的跟踪督查,避免出现“通返不通”。推进城乡客运公交化改造、公司化运营,加快构建以县级物流园为纽带、乡镇物流站为节点、村级网点为延伸的三级农村物流网络体系。依托乡镇客运站、交管站等,积极推进乡镇运输服务站建设。
第四条 到2020年底,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100%通客车,每个县(区)建设1个农村物流中心,每个乡镇建设1个综合运输服务站,每个建制村建设1个综合运输服务点,基本建成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明确农村道路运输的基本公共服务定位,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把发展农村运输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建立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村道路运输发展工作机制,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强化服务,为农村道路运输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 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以满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加强城乡联动,实现有序衔接,促进资源整合,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安全、便捷、经济出行,切实提高农村运输通达深度和覆盖水平,努力服务民生,改善民生。
第七条 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坚持城乡道路运输统筹规划、有效衔接、协调发展。充分考虑现阶段城乡运输存在的差异,着眼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长远发展,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公共交通运输体系,实现农村公路“建、管、护、运”协调发展。
第八条 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坚持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出发,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和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一步、提标扩面。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九条 完善城乡运输站场体系。规划、建设标准适宜、经济实用的农村客运站点。通客车的新、改建农村公路,农村客运站点应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加强既有客运站点的升级改造和功能完善。鼓励客运站与城市公交站点有序衔接和融合建设,推进公交停靠站向道路客运班线车辆开放共享,方便客车乘员下车换乘。
第十条 按照“多站合一、资源共享”的模式,加快对现有乡镇交通运输管理和服务设施的改造,新建或改扩建集客运、物流、邮政、快递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
第十一条 推进城乡道路客运融合发展。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改善城乡公共交通条件、方便群众日常出行作为首要原则,加强城乡联动,使城市公共交通线路逐步向乡镇和建制村延伸,推动城乡公交线路网络化建设,增强供给能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品质,确保群众出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
第十二条 加强规划引领。县区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综合统筹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发展,做到各种运输方式“无缝衔接、方便换乘”。加快完善农村客运站场布局,坚持路、站、运同步发展。
第十三条 因地制宜推进建制村通客车工作。对于重点乡镇及道路通行条件良好的农村地区,鼓励通过城市公交线网延伸或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提升标准化、规范化服务能力。对于出行需求较小且相对分散的偏远地区,鼓励开展预约、定制式等个性化客运服务。
第十四条 优化城乡客运运输组织。鼓励和引导城乡道路客运经营主体实施公交化改造、公司化运营。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企业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相互融合,从事多元化经营。
第十五条 提升乡村旅游交通保障能力。加大交通运输支持乡村旅游发展力度,积极拓展“运游一体”服务。积极支持传统村落、休闲农业聚集村、休闲农园、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农家乐”等乡村特色旅游区域开通乡村旅游客运线路。
第十六条 强化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发挥县(区)乡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健全农村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管、监督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密切分工协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城乡运输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营运等现象,净化运输市场秩序,努力为城乡运输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七条 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完善工作机制,规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创建任务。在此基础上,总结探索形成不同类型、可复制可推广的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模式及实施途径。继续开展示范县创建工作,实现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城乡客运发展。
第十八条 建设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农村物流节点资源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有力促进全市农村物流加快发展,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转型升级提供重要支撑。
第十九条 优先做好网络节点布局统筹规划。地方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商务、供销、邮政等多部门、多单位,联合编制农村物流三级网络节点体系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县(区)、乡、村三级物流节点的数量、布局、规模和功能。加强交通、农业、供销、邮政快递、商业等方面的协同,通过与农产品、农资、农村消费品集散中心对接,与农村超市联合重组等方式,共同完善以农村物流枢纽站场为基础,以县(区)、乡、村三级物流节点为支撑的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第二十条 加快农村物流节点建设。按照农村物流网络节点建设指南的技术要求,加快推进农村物流网络节点建设。优化站点布局,按照层次清晰、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的要求,拓展站场的仓储服务、电商快递服务、信息交易等物流服务功能,实现资源的衔接整合。统一物流站场运营服务标准,规范物流经营服务行为。实现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多元化,全面提升农村物流站点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村物流资源整合。引导交通运输、邮政、商贸、供销等物流资源的整合,促进农产品进城和农资、消费品下乡双向流通。推广适合农村公路条件的厢式、冷藏等专业化车型。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规模运输企业开展冷链运输。促进农村物流、邮政快递和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引导市场主体对接农村电商平台,积极参与农产品网上销售、流通追溯和运输配送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 加快农村物流人才培训。因地制宜,利用村办公设施、停车场、超市等,加快行政村物流服务网点布局。做好村级物流服务点的实际操作人员的培训,可选择当地有较强经济实力、具备电脑和互联网操作技能的个人作为合伙人,“打通最后一公里,服务百姓到家门”。
第二十三条 推进农村客运、物流信息化工作。推进客运站信息化建设。推动等级客运站站务升级,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构建互联互通体系,确保客运实名制落实到位,实现客运服务信息化,切实方便农村公众出行。加快农村物流站点的信息化建设。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引导支持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参与农村物流信息化建设,建立适应农村物流发展的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农村物流信息的互联互通、集约共享和高效联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四好农村路”运输通达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协调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形成管理合力,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第二十五条 完善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要求,建立由交通、公安、应急保障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扎实开展客运通行条件审核。建立健全城乡客运补贴和补偿制度,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同级政府应当给予补贴补偿,防止出现大范围、长时间的“通返不通”。进一步梳理排查建制村通客车情况,摸清底数,对目前尚未通客车的建制村,要逐个分析原因,具备通车条件的,要拿出后续通车措施。将建制村通客车任务细化到具体建制村,落实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工作进度,确保到2020年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全部通客车。
第二十六条 强化监督考核。各县区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督导考评,建立健全督导考评结果与投资和荣誉等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充分发挥督导考评的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