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5年3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皖交政法〔2015〕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机制,健全具有交通运输行业特色的惩防体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系省直单位规范重大事项决策之先例。近两年来,随着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00号)相关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保持制度统一,严格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管理,有必要对《实施意见》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等法规规章文件,并注重与厅前期印发的规范涉企政策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制度相协调,形成了《实施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履行了集体决策程序后,印发实施。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原为“1+9”体例,即1个《实施意见》和9个制度附件,修订后仍保持现行总体框架不变的情况下,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对《实施意见》中的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对照《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并根据厅财务处关于“大额资金安排”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对相关段落的文字作了修改。
二是对附件1中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规定依据《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其他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作出文字修改,明确了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动态目录管理,结合改革后机构设置实际明确“四中心一局”辅助做好行政决策研究论证的职能。
三是结合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对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新要求,对其他附件的有关制度做了文字表述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