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汲取近期公交车火灾事故教训,加强安全行车管理,保障车辆运营及广大市民乘客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交运规〔2021〕2号)相关规定,自2023年9月10日起,除本人使用的无障碍用途电动轮椅外,禁止携带各类电动车(指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含折叠)、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及电动车锂电池等乘坐公交车,请广大市民乘客给予理解与配合。
特此通告,请您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