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保密审查制度,是指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本单位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本单位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三)政务信息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指导、办公室牵头协调、业务股室具体负责制。
(四)本单位对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三、保密规定
(一)本单位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二)本单位如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本单位应当对窗口单位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四)本单位应当检查、督促、指导各股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先征求保密局的意见。
(三)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1、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的;
2、经保密审查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3、经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是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本单位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前,均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