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25 |
行政强制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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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1.催告责任:对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和被撤销登记的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治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治理的,民政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6.监管责任: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26 |
行政强制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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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1.催告责任: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告知民办非企业单位上缴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2.决定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情况决定如何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3.执行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上缴的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进行封存。 4.事后监管责任:整改期限内登记管理机关对其进行整改工作监管。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27 |
行政强制 |
封存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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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核意见;对于申请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其成立清算组织,协助其完成清算工作。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发放证书、换发证书或者收回证书,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会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封存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事项不予受理;2、未说明对符合封存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事项不予受理;3、对不符合封存法定条件的基金会封存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