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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24-05-24 15:57 信息来源:萧县民政局 责任编辑:民政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附件 8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省民政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十四五期间级基础标准按照年增幅不低于上年的5%动态调整,基本实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

二、工作任务

(一)保障对象

1.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 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 18 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年满 18 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参照孤儿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二)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1155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57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各县(区)应努力拓宽资金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监护责任,按每人每月60元给予监护人劳务补贴,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部门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资金发放

1.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等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或委托区域和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相关材料和《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3.市、县(区)财政部门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保障

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养育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当地年度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总额,统筹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县通过财政拨款足额安排落实。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强化监督管理

1.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前,县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基本生活费及儿童养育状况要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明确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2.市民政部门将定期或根据季节情况及时对管辖区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寄养家庭进行监督和巡查工作;县民政部门要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含家庭寄养儿童)监(看)护、养育、心理和家庭环境等情况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监(看)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对已经纳入保障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 1 次,并做好探访记录。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

一档原则。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市、县民政部门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按照《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要求,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或电子档案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被强制戒毒和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子女,自服刑、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解除强制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经评估后,具有养育能力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失联,但又查找到下落的,经评估后,具有养育能力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监护权被依法恢复资格的,自次月停发。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大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未提供地级市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检查报告)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5.因年龄等原因被取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发给孤儿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6.加强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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