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萧县民政局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阅读人次: 字体:   ]

萧县民政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2024

发表时间:2025-01-03 10:16 信息来源:萧县民政局 责任编辑:民政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一、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 20162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业务主管单位批文

五、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1

场所使用权证明

2

会议纪要

3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

4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5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7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8

社会团体会员名册

9

验资报告

10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11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备案表

12

章程草案

13

有领导干部兼职的提供领导干部兼(任)职批文

14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有业务主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5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  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网址:http://39.145.0.182:7878/index.aspx


2.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

一、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 20162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社会团体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1

新修改的章程

2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3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4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5

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号, 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址:http://39.145.0.182:7878/index.aspx

3.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

一、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 20162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相关;

4、有关部门或单位须是经正式确认的业务主管单位。

五、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1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2

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3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5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  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址:http://39.145.0.182:7878/index.aspx
4.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 20162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变更的业务范围与其它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相同或相似;

2、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社会团体的名称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1

社会团体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2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3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4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5

 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  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址:http://39.145.0.182:7878/index.aspx


5.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一、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 20162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1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2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

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4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5

   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  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址:http://39.145.0.182:7878/index.aspx


6.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一、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 20162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1

新修改的章程

2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3

住所使用权证明

4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5

   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  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址:http://39.145.0.182:7878/index.aspx


7.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登记

一、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 20162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资金真实,来源合法;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1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2

验资报告

3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5

   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  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址:http://39.145.0.182:7878/index.aspx


8.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一、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 20162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1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申请表》

2

社会团体章程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5

   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  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址:http://39.145.0.182:7878/index.aspx


9.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 20162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1

社会团体注销申请表

2

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3

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

4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5

   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  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址:http://39.145.0.182:7878/index.aspx


10.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五、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4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5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

6

验资报告

7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8

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9

场所使用权证明

10

章程草案

11

有领导干部兼职的提供领导干部兼(任)职批文

12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有业务主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5

   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  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址:http://39.145.0.182:7878/index.aspx


1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

一、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1

新修改的章程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5

   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  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址:http://39.145.0.182:7878/index.aspx


1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一、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

住所使用权证明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5

   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  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址:http://39.145.0.182:7878/index.aspx


1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一、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

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5

   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  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址:http://39.145.0.182:7878/index.aspx


1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1

新修改的章程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4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5

   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  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址:http://39.145.0.182:7878/index.aspx


1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活动资金登记

一、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资金真实,来源合法;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

验资报告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5

   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  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址:http://39.145.0.182:7878/index.aspx


1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

一、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相关;

4、有关部门或单位须是经正式确认的业务主管单位。五、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

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5

   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  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址:http://39.145.0.182:7878/index.aspx


17.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1

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2

会议纪要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审计报告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

5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6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财务凭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5

   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  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址:http://39.145.0.182:7878/index.aspx


18.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一、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申请表》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5

   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镇复兴路18  萧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址:http://39.145.0.182:7878/index.aspx


19.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五、申报材料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2、财务审计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并网上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同意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送至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并核对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签署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3、决定:决定岗位人员参考审查意见,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证件制作与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67015


20.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19977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11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关于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民务函〔2021155号)明确:.符合《安徽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21-2025)》;.具备法人资格;.具备专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具备依法取得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具备公墓建设总投资50%以上的资金。            

五、申报材料

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服务流程

①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理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②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需要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

③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退回有关申报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

④办结:申办单位根据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公墓,在文件批复的有效期内建成达到经营条件后,向设区市民政局提出经营许可;设区市民政局按照公墓经营验收标准组织验收;

⑤证件制作与送达:验收合格的,设区市民政局颁发《经营性公墓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责成公墓单位整顿,整顿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公墓建设单位持批准经营的文件和《经营性公墓证书》,到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19911


21.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法人有地名命名需求,且符合地名命名条件。

五、申报材料

地名命名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区划地名处办公室将申报材料送相关处室审查,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依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上报省政府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上报的决定;

4.办结:窗口将办结情况通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502233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