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殡葬惠民政策公告
依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35号)文件,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切实减轻群众殡葬支出负担,对符合《通知》规定的城乡居民,在办理丧事活动中产生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费用给予免除。
依据《通知》第六条规定: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死亡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一)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居住在社会福利中心或福利院的城市“三无”人员;
(四)驻宿部队辖区内因故死亡现役军人;
(五)重点优抚对象:市直、县、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各类优抚对象;
(六)烈士、因公牺牲、因公殉职人员;
(七)残疾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年满70周岁)的残疾人;
(八)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成员。
依据《通知》第七条规定:免除费用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包括。
(一)遗体接运(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
(二)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存放期限3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
(四)骨灰寄存(存放期限1年以内);
(五)100元以内普通骨灰盒。
城市“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城市居民)、农村五保对象在城乡公益性公墓免费安葬。
依据《通知》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火化事项时,向殡仪馆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医院、公安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死者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死者为集体户口的,集体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2份;
(四)死者属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的,需提供《低保证》、《五保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属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乡镇(街道)证明,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残疾人提供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属一户多残的,提供本户2个以上二代残疾证);
(六)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成员死亡后,其家属持有县、区计生部门特殊困难家庭证明的,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申请,县、区计生委出具证明,到殡仪馆办理相关手续。
注:1、如逝者亲戚提供虚假材料,将由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2、如逝者亲属要求惠民之外服务项目,相关费用需另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