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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司法局2023年工作总结

发表时间:2023-12-20 17:23 信息来源:萧县司法局 责任编辑:司法局 阅读人次: 字体:   ]

2023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司法局的正确指导下,萧县司法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萧县。

一、工作完成情况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政法铁军。组织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教育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党员干部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持续纠治“四风”、树立新风,全面提升工作效能。开展警示教育学习省市县纪委典型案例通报使全县司法行政干警切实受警醒、知敬畏、明底线,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铸就政治忠诚,坚守廉洁底线、筑牢反腐防线,提升履职能力。

统筹依法治县,以更强担当好协调推进。加强全面依法治县工作谋划,全面加强法治工作统筹,筹备召开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印发2023年工作要点开展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工作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把法治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

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积极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2023年以来收到行政复议案件265件,不予受理19件,受理246件,审结224件,办理县政府行政应诉案件140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100%。积极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深化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着力打造升级“数字行政复议听证室”,便于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视频证据质证。严格合法性审查工作,基本实现合法性审查“全覆盖”,2023年萧县司法局共计审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项目合同等共186件,共出具审查意见154件,提出法律意见建议200余条,审查率100%。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对29家单位“三项制度”落实情况、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案卷等内容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并督促整改。今年现场抽查行政执法案卷80余件,集中评查案卷95件,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公共政策兑现和政府履约践诺专项行动,共梳理问题清单22件,涉及资金未兑现资金3800万元,目前已全部兑现或与兑现主体达成给付协议。发挥职能优势,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经济建设,通过推进“创优营商环境为企服务”“万所联万会”“法律服务进万企等工作,帮助企业有效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今年以来,开展政策宣讲解读80余场次,撰写法治体检报告60余份,提出法律意见建议200余条,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持续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践行法治为民服务理念聚焦民生,坚持应援尽援,重视困难群体的法律需求,实现法律援助县域覆盖率100%。本年度萧县法律援助目标数为1170件,全年预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15件。法律服务网络全面建成。目前我县已实现城乡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覆盖,人民群众对实体平台的满意率达98%以上。扎实推进村()法律顾问制度。2023年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稳步开展,修订完善村规民约50余份,提供书面法律意见60余件,调解纠纷130余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按照规定给予法律援助或减收公证费,实现率100%。

(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持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2023年以来,共组织开展法律明白人培训活动116场次、参训3256余人次;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活动近1200余场次,受教人数近85000人次 ;开展宪法宣传活动900余场次,发放宪法读本、宣传资料18000余册(份)。深入贯彻落实“八五”普法规划,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大力开展民法典宣传月和“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810场次、民法典专题讲座35场次,发放民法典读本8000余册、民法典宣传折页10000余份。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联调机制。认真做好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排查化解工作。全县共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11个,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7个,与去年同比增加3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2023年,共调处矛盾纠纷846件,调解成功835件,调解成功率98%以上。预计与去年相比矛盾纠纷数量减少。加大重点人群管理力度。积极强化社区矫正监管手段,全市率先采取“三打卡”机制防止社区矫正对象不假外出。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对原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等社区矫正对象按照规定通报纪委监委、所在单位;将重点社区矫正对象信息通报当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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