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XX,男,汉族,1964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42221XXXXXXXXX,萧县黄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416XXXXXX。
现查明:王XX在办理案件未经所在法律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收取费用,收费未出具合法有效票据,事后未在所在的法律服务所作统一收案登记,王XX的行为违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王XX:警告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萧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萧县司法局
2025年3月13日